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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经营行为就得开发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05:43 三秦都市报

  上趟收费公厕,要不要索要发票?在自行车保管站存辆车子,商家是否只给顾客发个牌子了事?到菜市场买几斤蔬菜,消费者拿什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连续三天追踪报道的“如厕交了五毛钱,要票要出一盲点”一事,在古城的街头巷尾引发市民广泛热议时,也同时引起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学家的高度关注,专家税管共同“会诊”公厕收费开发票问题。

  社会学专家

  小额消费也该要发票

  消费者在小额消费时该不该索要发票?“消费者权利和商家义务”暴露在消费发票上的尴尬矛盾如何化解?记者昨日专程走访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研究所的石英所长,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其进行了专业的“问题剖析”。

  观点一:消费者在小额消费时应该索要发票

  石英所长分析认为:作为消费者,不论是从法律方面还是道义角度讲,都有索要发票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消费者只会在购买电器时才记得索要发票,将它作为商品出现问题时维权的依据。平时在一些小商店、小餐厅、自行车保管站、农贸市场、超市特价促销点等场所进行小额消费时,消费者往往都会习惯性地忘却自己应有的权利,全然不把这些地方也可能产生的权益损害放在心上。以致给自己留下许多难以解决的消费隐患。以自行车保管站为列:三角钱的保管费也许没有人把它当回事,可是,车子一旦在保管站丢失或者人为被损坏,已经走出该服务场所的车主,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应该拿什么和对方理论索赔呢?就凭你的三寸不烂之舌,能解决问题吗。

  观点二:为几毛钱要发票不是“小题大做”

  大多数人觉得为几角钱几块钱要张发票,是件很没面子的事情,一般都不愿太较真,觉得有小题大做之嫌。对此,石英所长指出:像这样的“小题”是完全有必要大做的,而且做得越大越好。消费过程中索要发票,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商家也有义务为顾客提供正规的消费票据。这种较真,实际上并不是小气,而是公民意识增强的具体体现。

  从社会长远发展来看,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养成索要发票的习惯,不仅利于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行为,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营造了和谐的社会消费大环境,同时也培养了消费者的“契约”意识。石英所长认为,消费发票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合同契约。所以说,消费者在这些所谓的小问题上跟商家较真,不仅不会像某些人所担心的那样激化客主矛盾,反而会有力地促使诚信社会的早日建立。

  观点三:商家利润大小跟开发票没任何关系

  商家利润大小跟开发票到底有没有关系?石英所长分析认为:在一些小额消费的经营场所,老板大多数觉得自己做的是小本生意,本来利润就很低,如果再加上开具发票的成本,他们就会觉得自己挣不到钱,因此他们都不会给消费者开具发票,以获取最大利润并设法逃掉一部分应缴纳的税款。如果国家现在强制要求这些小额消费场所开具发票的话,商家就会把这部分支出折入到商品价格中去。这样一来,消费者无形中便成了名副其实的“冤大头”,对此感到不满是难免的事,久而久之,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关系必然会变得既微妙又尴尬。

  从商家的利润角度来讲,建议职能部门给小额消费的经营场所印制“特制发票”。以公交车车票为例,车票的面额从5角到3元不等,它本质上也是发票,而且印制成本不高。如此一来,发票的费用问题就能得到有效解决,这也是规范行业市场和建立诚信社会的最根本要求;消费者:从长远来看,消费者应该坚持维护自己索要发票的权利,提倡较真。目前,在税务发票全面覆盖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消费者也应该多一些谅解和宽容。另外,加强税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纳税和维权意识,也是化解这种市场矛盾的关键。

  地税局征管处

  是经营行为就得开票

  “只要是经营行为,就得出具收费票据。”昨日上午,针对本报连续几日报道的“如厕交了五毛钱,要票要出一盲点”一事,西安市地税局征管处的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态说。

  西安市地税局征管处的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地税的征收范围已经覆盖到所有的行业和任何经营性单位,照章出具收费发票、依法纳税,是每个经营性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像收费公厕、自行车保管站这样的特殊经营场所,因为它普遍存在的“特殊性”,给收费发票的正常开具带来一定的难度。现在的收费公厕和自行车保管站,其管理权一般都在当地街道办事处和市容园林部门手里,这些地方是否办过税务登记证,目前还不好说,因为地税部门没有针对性地调查过此事。

  至于赢利性的街头小餐馆和闹市小商店,只要是合法经营的场所,一般都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税务部门随时领取正式的收费发票。所以说,这些经营服务场所的商家在进行经营活动时,有义务也有责任给每一位来消费的客人开具不同面额的消费发票,消费者消费后提出要票的要求也是合乎情理的。当然,针对一些流动性极强的零散收入个体经营户,在税务管理上通常采用较为灵活的管理办法:在进行赢利性经营活动时,他们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而是利用税务部门给他们的特殊“身份”,直接到辖区税务局领取“门临发票”。

  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收费公厕和自行车保管站等经营服务场所普遍存在的“特殊性”,以及人们多年来形成的消费习惯,给这些场所的消费票据管理留下诸多管理漏洞,甚至是某种意义上的管理盲点,这些都有待于在以后日趋完善的税收管理中予以规范。

  本报记者 李海涛 实习生 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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