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对贪污夫妻受贿10万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09:17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银川11月5日电(记者薛正俭) 妻子本是两级人大代表、县医院院长,丈夫本是县教育体育局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却因受贿10万元栽了跟头。11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桂明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鲁惠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两人非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 2004年11月1日,银川市检察院举报中心收到鲁惠琴受贿一案举报线索后,
法院审理认为:2002年11月,鲁惠琴与沈阳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商委托代理人陈爱民签订了购买彩超机合同,为表示感谢,陈爱民要给她15万元好处费,鲁惠琴当时没有答应。事后鲁惠琴将此事告诉了丈夫张桂明,张桂明表示由他出面来向陈爱民要钱。后张桂明打电话给陈爱民,以其女儿在银川上学需购房为由,让陈爱民准备10万元现金。2003年2月24日,张桂明到兰州找到陈爱民以借款的名义要钱,陈爱民让其公司出纳取出10万元现金交给张桂明。回银川后,张桂明告诉了鲁惠琴他向陈爱民要钱的事,鲁惠琴表示默许。 8月15日,灵武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鲁惠琴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张桂明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两人非法所得10万元。宣判后,张桂明与鲁惠琴不服,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11月2日,银川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张桂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鲁惠琴、张桂明非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的判决;将鲁惠琴的刑期改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