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助你维权:被赠送的电视机炸伤由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0:4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今年国庆节期间,我在当地的一家超市花2100元买了一台电冰箱。当时该家超市搞促销活动,凡是一次性购物超过2000元的赠送一台小黑白电视机。回家以后,我在用超市赠送的小电视机收看节目时,电视机突然着火爆炸,将我炸伤,共花去医疗费3700余元。我找到超市要求其承担我的医疗费,可是,超市负责人却以“电视机是赠品”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这家超市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读者:周林杰

  周林杰:

  在商家搞的促销活动中,“买一赠一”的赠送行为并非是无偿的,他们“赠”的前提就是你必须“买”,必须按照他们的规定购买他们店里的产品总价值2000元以上才可以“赠”给你电视机。你获得的赠品“黑白电视机”虽然没有给商家付款,但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你购买的冰箱这宗买卖当中了。所以,商家赠与你的电视机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超市在你购买冰箱时送给你不合格的电视机,使你受到了伤害,超市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泓毓王筱文河南省获嘉县法院)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