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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你维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何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0:4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高柳是北京市房山区的个体商店业主,与信诚公司签订了供应建筑材料的买卖协议。合同签订后,高柳交纳了质保金11万元并按照协议向信诚公司供应了建筑材料。但信诚公司却一直欠高柳货款64260元未付,11万元的质保金也没有退还。

  高柳催了好多次,信诚公司也没动静。高柳这时还欠着另一个体户李君18万元,看着债主老上门,高柳无奈之下,只好跟李君商量,将自己对信诚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李君,折
抵欠款。双方达成协议后,2005年6月12日,高柳向信诚公司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但是,信诚公司并没有按照通知书的规定向李君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李君以代位权纠纷将信诚公司告到了房山法院。

  庭上,李君将事实从头到尾说了一遍,各种手续、各种证据材料一应俱全。李君以为,这起官司肯定能赢。没想到,法院却裁定驳回了李君的起诉。请问,这是为什么?读者:王晓

  王晓:

  李君之所以没能打赢官司,就在于没有正确判断法律关系。举例说,甲打了乙,乙受了伤,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乙可以侵权纠纷起诉甲,要求甲赔偿自己支付的医药费等费用。此时,如果乙以买卖纠纷起诉甲,就不伦不类,因为甲乙二人之间并没有过买卖协议,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交易的法律关系。

  本案也是如此,当高柳将自己对信诚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李君后,李君就取代了高柳在与信诚公司的买卖关系中的身份地位,承接了高柳的债权债务,和信诚公司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李君此时以代位权纠纷起诉,就没有依据了。民间俗语道“一个萝卜一个坑”,诉讼也是如此,除了清楚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当事人所主张的实际法律关系对自己的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也有很大的影响,必须找准法律关系,权利受到损害,就以侵权纠纷起诉;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就以合同纠纷起诉。否则,即使证据确凿,也未必能胜诉。(于颖颖 王保新 北京市房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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