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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结了一次离婚官司却打了两回 离奇官司引发的法律问题 说不定对你有借鉴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2:09 杭州日报

  一对夫妻,一次结婚,却离了两次婚。这把法院的法官都搞懵了。原来当初夫妻俩离婚,结婚证没被收上去。婚离了,但住在一起又是好几年,等到过不下去,手头上的结婚证又派上用场了。

  离奇的“二次离婚”

  去年11月,一名男子到拱墅法院要求离婚,并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丈夫小陈与妻子小李本来是自由恋爱,结婚后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常常因琐事产生矛盾,两人又没能正确处理好,以至于夫妻感情逐渐恶化。法官按程序,对两人进行了多次调解,但最终没有成功。今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两人所购房屋各半所有。

  本来一件很普通的离婚案。可没想到判决出来的第二天,小李又来到法院,找到承办法官,吞吞吐吐说:“我与他是离过婚的。”法官被她的话弄糊涂了。追问下,小李道出事情真相。原来两人在1996年的时候,就在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也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早就进行了分割。之后,小李因为对财产分割有异议,还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婚虽离了,两人却还同吃同宿,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1999年,两人还买了一套住房,就这样生活一直到2004年。

  法官感到意外,这两人来拱墅法院起诉离婚,都各自带着结婚证原件,这结婚证又是从何而来的呢?原来,这两本结婚证本应在当初离婚的那个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收回的,可偏偏由于种种原因,结婚证还在他们手上。所以,这对本已离婚的人又在拱墅法院离了第二次婚。

  为此,拱墅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认为小陈隐瞒离婚事实,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而小李又默认了这一行为,导致法院重复审理,双方对此都有责任。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和财产分割都以当初1997年的二审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为准。第二次拱墅法院的判决被撤销,小李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同居买房最好签协议

  小陈和小李早已不是夫妻,那么他们在1999年买的房子该如何处理呢?对此,我们请教了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云。

  “这在性质上属于同居关系解除时的经济纠纷。”罗律师说,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994年2月1日起,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小陈和小李如果要分割财产,不能按夫妻共享的方式进行分割。如果合买的房子,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上却只有其中一人的名字,那么从法律上看,房产就归个人所有。尽管按情理讲,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但前提条件是没有名字的一方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会非常麻烦和不利。

  所以说,不管是婚前恋爱也好,情侣同居也好,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免出现纠纷。在同居开始时,最好能签一份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如果是两人共同买房,最好在购房合同上签上两人的姓名,或是进行公证,双方就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很多日后的纠纷就可以避免。特别要提醒那些一起购置汽车或房产的未婚男女。(通讯员拱法记者王浩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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