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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房”转让有潜规则 承租人要到指定中介代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3:27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 王小丁)9月11日,今报曾对柳州市柳南房产管理所办理“租约房”转让手续,要求承担人到指定的“城南房产信息服务部”代办一事作了报道。当时相关负责人称,可能是工作人员表述让承租人误会所致。然而,至今仍有不少市民反映,该房产管理机构仍一直要求承租人到指定的信息部办理认定中介,信息部收取1000多元至3000多元不等的中介费用,否则无法办妥转让手续。这种情况不仅在柳南房管所存在,在其他房产管理机构也同样如此。11月4日、5日,记者走访调查发现,这
些房产管理机构对“租约房”转让手续的操作方式,远不止相关负责人原来解释的那么简单。

  拒绝指定中介 转让卡了“壳”

  11月初,柳州市民周先生反映,他从今报9月11日的报道得知,在转让“租约房”时,房产管理部机构负责人称不再强迫承租人一定要到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手续。可在10月下旬,他带齐相关手续办理“租约房”转让手续时,却遇到了麻烦。

  刚开始,柳南房管所的工作人员让周到“城南房产信息服务部”代办。周从该信息部打听到,办妥“租约房”测绘、安全鉴定、以及现状认定书等手续,全部费用要3000多元。周认为收费太高,便自行选择到测绘部门测绘,交费49元,再委托柳州市房屋安全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交纳了679元的鉴定费。

  两项手续办完后,只剩下“住房现状认定书”一项,周多次找到柳南房管所,对方坚称必须去惟一指定的“城南房产信息部”作现状认定,找其他的信息中介机构无效。因周自行办妥了两项手续,“城南房产信息部”称只需收费1000元。周认为收费太高,拒绝了这家信息中介,结果转让手续至今未能办妥。

  对此,周提出质疑:提供“租约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手续及测绘资料,应是出租人的义务,为何转嫁给了承租人?至于房屋的现状认定,本来是房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为什么让中介结构代办、承租人付费?

  “租约房”转让形成“潜规则”

  11月4日,记者以承租人的身份来到柳南房管所打听,得到的情况如先前报道的一样:要办转租既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城南房产信息部办理。

  紧接着,记者以朋友身份,随周先生再一次来到柳南房产管理所时,却发现了问题。柳南房管所副所长李小青强调,他们目前只认可“城南房产信息部”一家为承租人办理房屋现状认定,其余的不予认可。在“城南房产信息部”,记者经了解得知,这家信息部的收费标准和周反映的情况一样。一名女工作人员还承认,他们目前尚未办妥工商营业执照。

  另据了解,柳州其他的房管机构在办理“租约房”转让时,也都有自己指定的信息中介机构。

  人少手续繁 委托属无奈?

  当天下午,记者表明了身份,采访了柳南房管所副所长李小青。她作了这样的解释:该所委托指定的社会信息中介机构办理“租约房”现状认定,是从今年9月才开始实施的;办理“租约房”转让,必须由承租人出具测绘图、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和直管公有住房(即”租约房“)现状认定书,这些措施也只是他们对”租约房“转让的一种管理方式的探索。之前,他们只接到”城南房产信息部“一家申请,所以只认可这一家,但以后可以考虑让更多的中介机构进入认定。

  至于为何要委托中介机构代办房屋现状认定,李小青说,房管所人手少,而办理房屋现状认定要弄清原承租人否拖欠租金、家庭共住人员是否同意转让等9个项目,这么多手续一时办不过来,所以不得不委托代办。至于信息中介机构对承租人收取多少收费用,与房管所没有任何关系。她称,在这方面,上级部门出台有专门文件。但记者从柳州市建委获悉,建委从未下发过有关强制承租人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文件。

  相关部门说法 认定涉嫌违规

  对于房管机构要求承租人到惟一指定中介机构办理“租约房”转让手续的做法,柳州的法律界人士认为,依照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承租人在办理转让手续时,没有义务提供这些手续。因为那是出租人即房管管理机构应尽的义务。即使必须提供这些手续并产生相关费用,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

  柳州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也认为,此举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所指的“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物价及工商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他们将派员调查,一旦核实情况属实,将依法处理。

  编辑:杨东 作者:王缉宁 王小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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