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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难预知 学校不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3:49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彭州法记者晨迪)初一学生陈某在学校被同学殴打致死,学校被认为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责任而走上被告席。日前,彭州法院对这起学校内出现的学生被殴打致死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学校并无过错,不应担责,并驳回了陈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学校方辩称,陈被同学殴打致死,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三邑中学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况且事后学校为了使陈的父母及时得到经济赔偿,在侵权人无力赔偿
的情况下,和陈某父母约定主动垫付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自愿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已经做到仁至义尽。

  法院认为,刘某的犯罪行为是在课间的操场上发生的,事先刘并没有语言的外露,学校或教师是难以预知的,从事发的过程看,也是瞬间完成,校方亦难以阻止。依相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只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不承担监护职责,校方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从查实的情况看,学校并无过错,因此不应担责。

  案件回放

  学生不幸被打致死

  陈某是彭州三邑中学初一学生,2004年11月一天的上午课余时间,他在3楼向下丢粉笔误伤初三的刘某,两人发生争执,后在老师的调解下纠纷平息。12月3日中午,刘又带同学找陈算账,当陈走到校厕所旁时,刘趁其不备从后面用拳头打击陈某的头部并致陈倒地死亡。之后,在相关单位的主持下,陈的父母和学校达成协议约定:学校主动帮刘家垫付赔偿责任款共51180元,并给予2万余元的困难补助,陈的父母收到款项后,不再向任何人提出赔偿要求。随后,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学校按协议给付51180元后,陈某的父母认为学校直接为加害人垫付赔偿金与学校依法应对陈某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学校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责任也应赔钱,故起诉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2.8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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