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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病人麻翻男医生抢走欠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4:54 重庆晚报

  20岁的女患者在半年时间向53岁的男医生借钱3万多元。为赖债,她将该医生麻醉后抢走欠条并销毁,由此引出抢欠条是否属抢劫的法律空白。上月中旬,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医生借钱给女患者

  今年20岁的赵枚(化名)在去年12月到南岸五小区的一个私人诊所看病时,认识了该诊所的张医生。

  张医生称,赵枚第一次借钱是在去年12月。当时,她自称在商场上班,要缴工作服抵押金,因母亲不在家,向他借点钱急用,待母亲回来后归还。出于信任,张医生借给她300元。后来,赵经常性向他借钱,每次几十元到上千元不等,最多的一次借了3000元。她借钱的理由很多,面部整容、做生意等等。

  今年5月份,她总共写了11张欠条,借款3.6万余元。

  患者麻翻了男医生

  赵枚交代,到今年3月份,张医生开始催她还钱,并称不还钱就用她家的房屋抵押。

  张医生称,6月1日接到赵的电话,称她的心情不好,要到诊所来喝酒。当晚,赵来到诊所时,还提着两罐蓝带啤酒。他出门买来烧烤、卤菜。没喝多少酒,自己就“睡着了”,第二天醒来时,发现手机、钱包以及欠条都不见了。随后,他报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称,赵枚趁张出门买菜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麻醉药品放进啤酒中,将张麻醉,并趁他人事不省时,找出欠条后销毁。她还将张的手机和装有500多元现金的钱包卷走,然后故意不关严实诊所的卷帘门,以制造他人作案的假象。

  疑问抢欠条属抢劫

  张医生报案后,赵枚落网。10月19日,赵枚涉嫌抢劫在南岸区法院受审。有人提出疑问,抢欠条究竟是否属抢劫犯罪,因为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周永强律师认为,司法解释对抢劫存折、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行为定性为抢劫犯罪,但未把欠条列为其中。欠条也是民间财产权利的一种凭证,如果这个凭证丢失,权利人就没有关键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由此可见,抢劫欠条和抢劫存折、有价证券、票证的性质是一样的,应当对该行为定为抢劫。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韦锋称,法律不能面面俱到,只能规定一个原则。欠条代表一种权利,是有价值的,既然被抢,就应当认定为抢劫犯罪。

  记者罗彬/文郭娟/图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

  3、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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