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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腐败分子后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6:00 舜网-济南日报

  据新华社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0月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同时声明: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对此声明如何理解,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山师大政法学院有关专家表示,该《公约》第六十六条是为国际反腐败“争端的解决”而设置的,体现了我国斩断腐败分子后路的决心。据了解,六十六条具体条文为:一、
缔约国应当努力通过谈判解决与本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有关的争端。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缔约国对于本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发生任何争端,在合理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应当按其中一方请求交付仲裁。如果自请求交付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这些缔约国不能就仲裁安排达成协议,则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以依照《国际法院规约》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三、各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时,均可以声明不受本条第二款的约束。

  从该条文的设置看,它显现了缔约国之间对腐败含义认同的“非一致性”。第一款完全符合我国一贯主张“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立场。而我国声明不受第二款的约束,则是出于复杂的国际背景作出的选择。首先,经济全球化并不等于政治全球化,由于各国政治意识主导下的人权观念和标准不尽相同,因而导致了国与国之间在解决“引渡腐败犯罪分子”时,往往会被政治意识主导的人权纠葛所责难,反而把原本简单的经济腐败犯罪政治化,使腐败犯罪分子难以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逍遥法外,尤其是对于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更是如此,我国在这方面有着深刻的体会。

  因此,该《公约》的制定,既是出于国际化的反腐败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是出于各国对腐败含义“非一致性”的客观事实。不过,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尽管我们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反腐败斗争形势并不完全乐观,今后还要做出更大的努力。(本报记者 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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