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腐败分子后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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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6:00 舜网-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0月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同时声明: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对此声明如何理解,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山师大政法学院有关专家表示,该《公约》第六十六条是为国际反腐败“争端的解决”而设置的,体现了我国斩断腐败分子后路的决心。据了解,六十六条具体条文为:一、
从该条文的设置看,它显现了缔约国之间对腐败含义认同的“非一致性”。第一款完全符合我国一贯主张“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立场。而我国声明不受第二款的约束,则是出于复杂的国际背景作出的选择。首先,经济全球化并不等于政治全球化,由于各国政治意识主导下的人权观念和标准不尽相同,因而导致了国与国之间在解决“引渡腐败犯罪分子”时,往往会被政治意识主导的人权纠葛所责难,反而把原本简单的经济腐败犯罪政治化,使腐败犯罪分子难以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逍遥法外,尤其是对于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更是如此,我国在这方面有着深刻的体会。 因此,该《公约》的制定,既是出于国际化的反腐败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是出于各国对腐败含义“非一致性”的客观事实。不过,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尽管我们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反腐败斗争形势并不完全乐观,今后还要做出更大的努力。(本报记者 张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