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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房子”业主如何参与小区事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6:10 舜网-济南时报

  某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时,一业主因病住院,没有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也没有投票。等到该业主病愈回到家,得知业主(代表)大会已经开过,还通过了《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自治管理的文件。于是,他认为自己对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一切决议及文件都可以不接受。该业主提出的观点正确吗?

  该业主提出的观点不正确。

  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有自己的一整套要求与程序。只要过半数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到会,到会具有投票权的业主过半数通过文件决议,则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就将自动生效,就有权威性,全体业主就应无条件接受并遵守。业主或业主代表应亲自出席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并投票;否则将被视作弃权,弃权者必须服从大会做出的决议。

  本案例有一定的普遍性。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行,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人不一定只有一套住房,而买了房也不一定常住,可能短住(如休假、商务居住等),也可能用来投资,待价出售,或租给别人居住。还有不少业主可能出去进修、出国或因病住院等等,这就给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业主管理委员会的选举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正因为上述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所以政府部门以及开发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在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时,应充分估计各种可能情况,提前一个月将召开大会的时间、地点等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出来。同时,对一些可能得不到大会召开消息的人士,要以挂号信函、邮件或电话等形式,保证通知到。因此本案例中,组织者发现某业主不在家,没有细问打听,做法是欠妥的。不过尽管如此,该业主也还是要认可、遵守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一切决议文件。

  话又说回来,该业主声称不认可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一切决议,我们认为该业主并不是真的认为自己不应该认可和遵守,而主要是该业主觉得自己的选举权没得到尊重。该业主的维权意识值得我们称赞,也确实给管理者一些启发:多与业主沟通,多尊重业主的权益,对管理服务工作有百利而无一弊。

  (文/牟利成 作者系山东经济学院公共管理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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