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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还是定金?写不好惹麻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7:23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今年6月30日,下岗的许莹(化名)在报纸上无意中看到了一则房屋出租信息,称出租房适合做饭店。7月1日,许莹到房主姚丽(化名)处洽谈。姚丽表示目前有意向租房的人不止她一个,为了尽快确定租房事宜,让她先交1万元定金。许莹也怕房子被别人抢租,当即就将1万元交给了姚丽,姚随后出具了一张收条。

  当天,许莹就向秦淮区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批准自己在该出租屋经营饭店。
此后,许莹一边跟对方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宜,一边等待环保局的回复。8月10日,环保局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表示在具有商住两用性质的大楼内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不得与居住房相邻,该出租房不符合该要求。

  许莹拿着书面告知找姚丽要定金,无果。日前,觉得自己受了欺骗的许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定金约定,对方返回自己1万元定金。

  据江苏南京李安祥律师事务所万樾莉介绍,许莹的1万元之所以难要,问题主要出在收条上的“定金”二字。根据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如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

  而如果收条写的是“订金”,则不适用上述罚则,也就不会产生本案的纠纷。但是本案中姚丽发布的信息使许莹产生重大误解,许莹可以根据合同法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的定金约定,从而要求返还财产。徐红霞(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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