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管理单位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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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7:50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井盖裂损导致市民受伤,政府管理部门应否负责?醴陵市法院近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对此作了回答:被告醴陵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一次性赔偿伤者熊哲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近10万元,被告醴陵市城市管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4月24日晚上10时,在醴陵市大桥南路泰安医院地段,驾驶摩托车的熊哲陷入一个因泄水井盖破裂而形成的井坑中身受重伤,后经鉴定系五级伤残,花去医药费1.2万余元。
醴陵市法院审理认为:该泄水井盖系市政公用设施,由醴陵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直接管理,因泄水井盖破裂形成大坑导致原告熊哲受伤,市政工程管理处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醴陵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所有市政公用设施行使管理职权,故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张华生 周高尚 黄志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