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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钻“空子”的人并非无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09:28 检察日报

  为逃避打击,头目“小海”在组织招嫖时,竟然强迫卖淫女怀孕,确认怀孕的卖淫女才有“资格”接客(《京华时报》11月3日)。

  无独有偶,《检察日报》10月31日也报道说,近日,浙江省瑞安市警方在该市联盟村的出租房内一举抓获了涉嫌盗窃的43名孕妇。但鉴于法律对孕妇的特殊保护与拘留工作的实际困难,当天就不得不将其中的42人予以释放。

  最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但因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法律的这些规定体现了人性关怀,以及对母亲与婴儿的特别关心。然而,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却利用法律的人性关怀,故意怀孕来进行违法犯罪,以逃避打击,让人防不胜防。

  看来,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我们要让法律更加人性化,保护无辜的婴儿,就是明知道一些人会钻这个“空子”以逃避打击,也还是要作出这样的规定。但是,我首先要特别提醒执法人员的是,不能因为这些特殊事件就对法律的规定产生怀疑,在这种情形下,更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

  不过,对于故意怀孕来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形,执法人员也并非是只有无奈。像这些违法犯罪的事件中,往往背后有组织者、教唆者,我们就应当加大对这些组织者、教唆者的打击力度,比如严厉处罚强迫卖淫女怀孕的人,以及组织孕妇盗窃的人。

  其次,对违法犯罪的处罚,并不一定要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对这些涉嫌违法犯罪的孕妇,完全可以对她们进行罚款、判处罚金,让她们在经济处罚下得不偿失。

  最后,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孕妇,照样可以进行起诉、审判和判刑,在她们哺乳期过后收监执行,让她们知道法律不容亵渎。

  (杨涛 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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