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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订环保条例应对执法难题 ■突出规划、区划龙头作用■环保部门可责令限产停产■严控噪声和光污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10:04 中国环境报

  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可要求其限产停产并予以处罚;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居住区原则上不批准立项;使用家电、进行装修的市民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噪声污染……在近日举行的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条例》将自明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推进循环经济、加强环境污染源头控制方面,《条例》明确鼓励和促进企业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清洁生产,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为了激发企业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减少排污总量,《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彰或者奖励。

  在环境规划和区划方面,《条例》明确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强化了环境功能区划的法律地位,规定有关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以及进行城市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明确居住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规定居住区污水应当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中处置,因特殊情况无法纳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运营和监管机制,确保达标排放。

  依照目前的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只能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予以罚款、停业或者关闭等处罚,而对于限期治理期间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无能为力。《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排放不符合限期治理决定中规定的排放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其限产或者停产,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施工噪声污染由区县环保部门专门负责,并规定:“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夜间和其他市政府规定的特定时间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混凝土连续浇注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条例》对个人活动产生的噪声进行了补充,规定使用家用电器、进行室内装修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光污染问题,《条例》规定,上海市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使用反光材料,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同时,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市政府抓紧完善建筑材料反光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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