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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关电视导致火灾损失上亿 千万赔偿创湖南记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11:34 法制周报
未关电视导致火灾损失上亿千万赔偿创湖南记录

受到刺痛后的桥南市场正准备重新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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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关电视导致火灾损失上亿千万赔偿创湖南记录

常德大火的千万赔偿案让法院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巨额赔偿案的四个重要时刻

  2004年12月21日上午7时30分许,常德桥南市场发生特大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7亿元。

  2004年12月23日,特大火灾事故嫌疑人胡爱群(9561号门面业主)、杜新华(业主胡爱群
之夫)被刑事拘留。

  2005年10月17日,胡爱群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经济损失2787万元。据悉,这是湖南省迄今最大一笔个人赔偿金额,这样的个人赔偿额度在全国也少有。

  2005年11月1日,胡爱群对此判决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随后,此判决引起广泛争议:一个小店铺的个体老板如何赔付巨额损失?如果赔付不了,判决如何得到有效执行?桥南市场失火的责任仅归一个粗心个体老板承担吗?10月31日,记者就此赶赴常德采访。

  新闻回放

    冲天大火烧掉1.87亿

  2004年12月21日上午7时30分许,常德桥南市场发生特大火灾,市场内5栋建筑全部烧毁,受灾经营户达5600多户,直接经济损失达1.87亿元。

  经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经营电子通讯器材的该市场9561号门面店主杜新华、胡爱群夫妻俩事发一个多月前买了一台安全性能较差、品牌不明的电视机来作经营广告宣传。去年12月20日下午,该市场突然停电,杜某、胡某在未关闭门面电源和电视机电源的情况下匆忙离开市场。次日上午7时许,市场统一送电,不久杜、胡未关闭电源的电视机通电起火。恰巧这天他们来市场营业比往日迟些,以致店内起火他们还全然不知,结果酿成大祸。

  不堪之重

    “2700多万,我们怎么赔得起”

  10月31日上午11时许,在位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面的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内,刚被“取保候审”的胡爱群的丈夫杜新华,正与其辩护律师张先武商谈着上诉的有关事宜。

  狱中写“噩梦”日记

  肤色黝黑的杜新华一见到记者,就将妻子在狱中写下的“我的人生噩梦”拿出来,以见证这段不可磨灭的记忆 :“这是一场可怕的噩梦,父母那焦心的脸庞,孩子那盈盈的泪水,爱人那悲戚的眼神,深深地烙在我的脑海里。整个桥南市场遭到了重创,上千经营户的财产化为乌有,其惨况令人寒心,我的心在发抖......”字里行间中,流露出一股无奈的悲凉。

  上有八旬老父母,下有还在读小学六年级的女儿的杜新华,提起失火一事就直摇头。正是由于“特殊”家境,他17岁的大女儿已经外出打工挣钱,补贴家用。如今,杜新华经常独自静坐在乡下的老屋内发愁,看着发黄的蚊帐,想着还在高墙铁网内的妻子,眼泪就止不住往下流。

  失火两天后就被拘

  1999年,桥南市场电子通讯城一外地老板将铺面(即桥南宾馆地下一层9561号门面)转让给了胡爱群,经营小电器和配件维修。经过夫妻俩的努力,他们的生意一天天好转。但桥南大火粉碎了两人所有的美梦。

  杜新华介绍,在发生火灾的前一天,因为市场停电,他们便离开了店铺,当时“好像是关了电源”的,由于是在离市场比较远的地方租房住,路上耽误了一些时间,所以第二天稍微来迟了。2004年12月21日上午7时30分许,他与妻子赶往店铺时,才发现市场已经着火,道路已经被公安武警封锁,一时间无法进入市场,只能站在人群中老远地关注着火势动态。两天后,公安部专家认定火灾源于其店内“电视机故障”,还没来得及去市场查看店铺损失的他们,便被当地警方拘留。“我们根本想不到,是我们店子起的火。”杜新华如此说道。

  一个人独自面对天价赔偿

  “2700多万,我们怎么赔得起!”41岁的杜新华无奈地说道。

  在火灾发生后,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的《关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桥南市场“12.21”火灾原因认定意见》出炉,认定火灾源于桥南市场工贸城一层东侧的新华电子器材通讯供应站(即桥南宾馆地下一层9561号门面)北侧,起火点位于该门面的西北角,火灾原因为该处通电状态下14英寸彩色电视机内部故障引起火灾。

  随后,胡爱群等人因涉嫌犯失火罪,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胡爱群犯失火罪,并以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失火财产损失赔偿为由,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胡爱群在未关闭门面电源和电视机电源的情况下离开,才引发次日“彩电在通电状态下内部发生故障起火”,从而造成了整个桥南市场被毁,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87亿元,其中在湖南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名下的国有财产损失共46464771元。

  鼎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胡爱群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损失2787万元。

  对于被鼎城区法院所指桥南大火“元凶”——胡爱群的14英寸彩色电视机,由于该电视机是“组装的杂牌货”,胡爱群已经无法找到卖家,相关部门无法起诉电视机厂家,胡爱群只能独自面对这笔天价赔偿。

  法律交锋

    天价赔偿六大论辩焦点

    焦点一

    电视机起火能否预见

  鼎城区法院认为,胡爱群在市场停电下,未关闭处于使用状态下的电视机电源而关店离开,没有尽到安全用电的常识性义务,“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而没有预见”,以致引发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而胡爱群的辩护律师张先武表示,失火罪是属于过失犯罪,其特点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首先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火灾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公安部的高级专家只能指出“是处于通电状态下的彩电因内部故障而引起火灾”,对于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胡爱群显然无此预见能力,其主观无犯罪过失。

  法院认为,以现在的技术手段或现有的证据,的确不能说明电视机因何失火,但“本罪的成立不要求胡某对这一现象能预见”,胡某在店铺密集的地方使用非正规厂家出产电视机,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灾害事故。

  焦点二

    未关电视机电源可致罪

  辩护律师张先武介绍,他查询了国内一些品牌彩色电视机的说明书,都未强调和要求使用者不使用电视机时须关断电源,且桥南市场管理方也未要求经营户停业前关掉门面内的电源,胡爱群未断电视机电源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属犯罪行为,不构成本罪。

  而法院认为,“构成本罪的过失行为并不要求必然违法违规,正常的行为亦可构成本罪”。

  而张律师认为,违法违规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但犯罪行为必然违法违规,正常的行为无疑是合法行为。

  焦点三

    火灾是多因还是一因

  张律师认为,被告人胡某未断电源行为与火灾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市场无休止扩建门面、消防整改不到位等是造成桥南市场火灾巨大损失的重要原因。

  而法院则指出桥南大火的起因是其电视机故障引起,其未断电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有直接联系。对于辩护人所提桥南大火系多因所致,法院不予采纳。

  但记者在该案件的判决书上发现这样的字句:“本次大火的酿成系多种原因所致,故对胡爱群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焦点四

    仅“失火犯”承担赔偿

  审理该案的鼎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徐志敏介绍,桥南大火的直接原因是店主胡爱群的电视机发生内部故障,大火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87亿元,其中在湖南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名下的国有财产损失共46464771元。由于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电视机起火,所以判定其赔偿“60%的损失”,即赔偿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损失2787万元。

  张先武认为,胡爱群的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失火罪,不应承担经济赔偿。

  焦点五

    判决只为转移视线?

  徐志敏表示,他知道对方根本无此赔偿能力,但“因依据有关法律条文是应该判处对方赔偿巨额损失”,这是为了表明我国法律的严肃性。

  张先武认为,此次法院判处个体户承担如此大的火灾损失,很明显是将赔偿矛头指向个人,转移其他受损者的索赔视线。火灾损失如此巨大,与一些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赔偿责任应该由这些部门承担,而非无赔付能力的个人。

  据悉,在火灾发生后,中共常德市委决定免除吴生元同志的鼎城区委书记职务。另外鼎城区一些相关部门的领导也因此受到处罚。“如果不存在不作为的话,他们也不会被处罚了。”知情人士如此说道。

  焦点六

    “巨赔”难道是“作秀”

  有遭受损失的经营户表示,此次巨额赔偿根本就是“作秀”,因为个体店主根本无此偿还能力。

  徐志敏介绍,这是湖南省迄今为止最大的一笔个人赔偿金额,在全国也少有。其判决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不存在作秀行为,只要“对方有一点赔偿能力,就要赔偿一点”,当然法院会保证对方最起码的生活资料供应,如果确实毫无赔付能力,可以向法院的执行机构提出“暂时中止”赔偿,等有赔付能力后再执行判决。

  各方声音

    现实中法律也无奈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负责人认为,关于此案,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是比较公正的。桥南大火是因胡某的个人原因引起的,要求对方赔偿2700多万是根据火灾损失额度而定的。虽然因对方经济能力有限,无法赔付火灾损失,但出于法律的严肃性,“应该如此判决”。被告无赔偿能力,使得判决无法执行,这也反映了我国法律的“无奈”。目前,在全国各地已有的判例中,我国还存在许多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人,无法对相关受害个人或企业进行赔偿。

  呼吁政府保险基金

  中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王飞跃认为,如果火因确实是“电视机的内部故障”引起的,可以说是“不可预见的”,所以对方不构成失火罪,但还是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另外,因为市场消防设施不到位、消防通道被占用等火灾隐患,也是造成火灾巨大损失的重要原因,作为市场管理方以及相关政府机构,应该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上看,判决结果与执行结果不相矛盾,如果被告无赔偿能力可提出暂时中止赔付。对于这种情况,他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建立“政府保险制度”,由国家机构向市民收取一定的“风险金”,一旦出现被告无赔偿能力的事情,此类基金能给予帮助,让遭受损失的人得到一定的补偿。

  法制落后于经济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学系朱秋莲副教授认为,此类判决是无意义的,因为被告胡某根本无法赔付,法院也无法执行判决。常德桥南市场的火灾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应该由市场管理部门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承担相关责任,而非胡爱群个人。这也表明,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远远落后于经济建设,在相关制度上存在漏洞,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报记者 刘卓 文/图

  相关背景

    “桥南”年成交百亿

  常德桥南市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融购物、信息、展销于一体。有“湘西北第一市场”之称。这里云集来自全国29个省市120个县的2万多名个体商户,交易辐射湘、鄂、川、黔、滇等全国19个省市120多个县市。

  整个桥南市场年成交额近百亿元,年完成国税1000万元,地税800万元,接近鼎城区财政的1/4。

  “桥南”未经消防验收

  据湖南省消防总队提供的信息,常德桥南市场连续多年被列为湖南特别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1997年,常德桥南市场被列为湖南省26处特别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之一。

  2002年,该市场被列为湖南省14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之一。

  2004年3月起,湖南省政府挂牌督办的9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桥南市场正是其中之一。公安部督查组专赴常德检查该市场。公安部消防局随后发布的消息称,桥南市场存在多处消防隐患,并作出最严厉指责:桥南市场在规划和建设之初,均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就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就投入使用。具体负责桥南市场东大门改造工程报批手续的曾良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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