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姓名不能单方想改就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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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20:19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呼市热线4965599消息(记者 鲁蒙海)昨日,家住呼市三里营的李先生致电本报咨询:夫妻离婚后,子女姓名是否可以以夫妻一方的意愿改变。 李先生说,他在山西太原市做生意,因长期在外,2003年在呼市家中的妻子便以丈夫照顾不周与他离婚。离婚后孩子由其妻子看管,可妻子在一年前重新嫁人后,也把孩子的姓氏改为她现在丈夫的姓氏。李先生想知道,他原来的妻子是否可以随意改变孩子的姓氏。
就此问题,记者找到呼市司法局王振律师。王振认为,子女出生后,经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为自己一人独有,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 父母双方离婚时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来的姓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将子女的姓氏改变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