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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女在校内被12岁同学强奸 学校称没有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09:21 国际在线

  昭通市巧家县14岁少女小霞在校内被同学强奸后,被迫辍学,远走他乡。之后,家人代遭受身体和心灵摧残的她提出诉讼,向校方、实施强奸罪行者及其4名帮凶索赔7万元。

  昨日,受害少女的父亲周清高从巧家县法院拿到了一审胜诉的判决书。

  据他介绍:小霞目前跟随他在昆明郊外一家采石场打工,想重新回到课堂,却又没
有任何勇气再去面对曾经发生过“噩梦”的母校。

  值得注意的是,该院判决由众被告共同承担的52460元中,整整5万元都是精神损害赔偿。

  上百网站转载,巧家"校园强奸案"引各界强烈关注

  今年6月4日,本报在经过充分的调查采访后,刊发《受辱少女被迫辍学远走他乡》一文,独家对巧家县包谷垴乡中心学校学生小霞被同学小强(12岁)强奸一事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自6月至10月中旬,新浪等至少上百家著名网站和论坛均纷纷转载。其中,新浪网配发的编者按指出:“近年,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像小强等人年龄十几岁,正是读书接受教育的时候,不好好学习,最终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小强家长要负一定的责任;作为小霞的父母,没留守在家照顾孩子,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我们转载此文,希望能引起家长们及整个社会的反思。希望家长多在自己的孩子身边,多了解他们,及时发现孩子们的一些不良习惯,加强对自己的孩子的教育,避免不懂事的孩子毁了自己,给他人带来伤害。”

  还有一名网友专门针对当地警方“不予立案”的做法发表评论文章,称:“我预计,以后12、13岁男孩的奸淫行为将越来越多。因为这个年龄的男孩已经到了性行为萌动期,已经具备了勃起及射精能力,在各种色情信息的刺激下,很容易产生奸淫的欲望。14岁,是刑法规定的强奸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起点,从14岁开始,强奸和奸淫幼女行为就要受刑法制裁。因此,12、13岁的男孩是既有奸淫能力又可以逍遥法外的一个群体,越来越多的男孩将利用这个一生中绝无仅有的‘奸淫豁免年龄’去满足自己对女性和性行为的好奇心,而奸淫的对象又往往是与自己年龄相仿的女孩,这是一个趋势。”基于以上类似的理由,多名网友甚至都提出应该就此对《刑法》进行修改。

  针对起诉,学校和强奸者均称没有任何责任

  虽然“强奸犯”小强的罪行已经被查实,但由于其年仅12岁,当地警方依法决定放弃刑事追究。无奈之下,家人只有考虑代小霞直接提出民事索赔。10月17日,在受理起诉后,巧家县人民法院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对小霞状告小强和学校的官司进行了审理,被他们例为被告的,还有4名帮助小强实施强奸的男同学。

  法庭上,小霞的代理律师吴瑜琼指称:小霞在学校遭遇强奸后,患上了重度焦虑症、害怕感和发疯感等多种精神疾病,再也不敢、实际上也无法再去上学了。强奸事件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学校疏于管理,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平时对学生们的教育也不够,这才致使5名被告不顾受害人强烈反抗,公然在教学楼内犯下强奸的罪行,给受害人造成了终身难以磨灭的巨大创伤。因此,请求判令由6 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和经济损失2万元。

  审理中,所有涉案的未成年人都未到庭,第一被告小强的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她要求全部驳回对自己儿子的起诉,但却举不出任何稍微有力的理由。她称:对方所诉不实,对方必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强奸事实。另外,他们所要求的精神损失费也于法无据。

  巧家县包谷垴乡中心学校代理人这样答辩:“小霞所主张的事实有虚假和夸大的成分。实施强奸的是小强,责任应该由行为人承担。学校已经制定过各种安全规章制度,也认真进行过宣传教育,要求学生按时作息。事发当时,小霞并未呼救,学校也无法预见事情的发生,而且,当时已是课余时间,学校无权也无义务进行管教和安全保障。”

  根据以上理由,学校法定代表人陈俊国认为:学校已经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无重大疏漏,因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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