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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女在校内被12岁同学强奸 学校称没有责任(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09:21 国际在线

  一审判决:赔偿受害少女5万元精神损失

  经由法院审理,小霞被害的过程终于得以浮出水面:2004年12月1日,包谷垴乡中心学校上完晚自习后,小霞和同学王某在教学楼三楼楼梯口与小强等5名同学相遇,5人当即围住小霞,开始乱摸、搂抱,并强行将其拖到走廊尽头,王某见状不敢跟随,就自己走开了。5名男同学又对小霞乱摸了一会儿后,小强从背后强行抱出小霞,此时,另外四人相继离开
现场,小强便将小霞按倒在地,实施了强奸。

  在查明以上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小霞就学期间,学校没能提供完善的安全措施,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也没检查和督促学生按作息时间作息,使校园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从而导致在教学楼这样特定的环境中发生了对小霞进行猥亵和强奸的行为。对此,学校应该付主要即50%的责任。第一被告小强对小霞实施猥亵直至强奸,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和人格权,由于其系未成年人,其30%的责任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来承担。另外4名同学对小霞实施了围堵及猥亵行为,应分别由其法定代理人各承担5%共20%的责任。

  关于起诉请求中那5万的精神损失,该院分析认为:这一事件给受害人造成了“创伤后应激障碍”,在其幼小的心灵上造成了巨大创伤,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根据本案的侵害手段、发生场合、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等因素,对小霞的精神损害索赔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10月30日,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包谷垴乡中心学校向原告小霞支付一半精神损失,即25000元;由被告人小强的法定代理人支付精神损失的30%,即15000;另外20%,则由另4名被告平均分配承担。除精神损害外,能够查实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共为2460元,法院也按照这一比例在6被告之间进行了分割承担。(文中未未成年人采用化名)

  相关法律连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首席记者 温星)

  来源: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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