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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切除智障女子宫续:专家称切子宫成惯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02:00 东方早报

  早报特派记者 杨华云 发自南通

  12月9日,曾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南通儿童福利院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案”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此前,该案于今年6月3日首度开庭,庭审中第一被告原南通儿童福利院院长缪开荣和
第三被告主刀医生王晨毅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方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两名少女重伤的司法鉴定”提出异议而宣告延期审理。

  本次庭审不公开

  本月9日,原南通儿童福利院院长缪开荣、副院长陈晓燕、主刀医生南通大学附属

医院妇产科医生王晨毅和苏韵华,时隔半年再次出现在法庭上,检察院对四人的公诉罪名依然是故意伤害罪,四名被告的律师也一致进行了无罪辩护。

  据第一被告缪开荣的辩护律师翟建透露,此次开庭仍然是不公开审理。此前,12月8日下午,记者试图通过崇川区人民法院门口传达室的电话联系院方,该院一位自称审判长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包括此案的进展情况、何时开庭都无可奉告。

  医院专家组认为:切子宫“已成约定俗成惯例”

  而此次开庭和6月份开庭最大的变化在于一份由南京鼓楼医院专家组出具的医学鉴定报告。

  这份由五名专家签名的鉴定报告认为,“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符合医疗常规,两名智障少女的情况符合手术适应症,符合医疗常规,并确认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是个医疗过程。”鉴定报告出具的日期为今年9月14日,与上次开庭检方提供的结论为两名智障女孩为重伤的

司法鉴定完全相背。

  专家组认为两名智障女孩兰兰和琳琳经期不能自理,存在长期痛经的现象,同时也存在意外怀孕的可能性,而且她们属于重度智障,本来就属于我国法律规定应当节育的对象,子宫切除手术也不失为一种解决痛经问题的方法。根据专家组收集的材料,他们认为对智障女孩切除子宫尽管在我国法律上是个空白,但是在全国各地都存在这种情况,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同时专家组并没有发现兰兰、琳琳手术后有其他并发症。最后专家组认为,医护人员受兰兰、琳琳监护人也就是福利院的委托,实施有利于她们的手术,属于具备手术指征的特例,不违反医疗常规。

  在9日的庭审上,两名南通市儿童福利院护理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兰兰、琳琳痛经和经期不会护理的事实。据了解,正是她们当初向时任福利院副院长的陈晓燕提出切除子宫手术建议。

  记者调查发现兰兰琳琳并无痛经史

  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兰兰和琳琳自从今年4月在南通市城东医院做了手术后,除了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做过一次鉴定离开过福利院外,一直都在福利院里,并没有去南京接受专家组鉴定,同时也没有消息说鼓楼医院的专家来到福利院对兰兰和琳琳进行过鉴定。

  早在6月份,早报经过调查就发现,兰兰和琳琳并没有痛经的历史。兰兰月经初潮是在春节前才来的,手术是在4月实施,实际上兰兰只有数次的处理月经经验,并且从来没有痛经的历史。

  琳琳虽然来月经已经两年多了,但是据此前护理琳琳的护理员介绍,琳琳自己收拾得很好,而她同样没有痛经的历史。

  医疗鉴定由被告“买单”

  崇川区法院法官在9日庭审上说明,崇川区法院曾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打报告,要求重新做司法鉴定,江苏高院回复说要先做医学鉴定,根据医学鉴定再做司法鉴定。崇川区法院于是委托鼓楼医院做了医学鉴定,委托内容要求确认兰兰、琳琳是否具备手术适应症和切除她们子宫是否违背医疗常规。

  奇怪的是,这起国家公诉的案件重新鉴定的费用却是第一被告缪开荣和第三被告王晨毅出的,他俩各支付了4000元的鉴定费。

  翟建对这种做法表示非常不理解,如果鉴定机构做出了对被告有利的鉴定,那么被告则涉嫌用金钱得到有利鉴定,如果鉴定机构做出对被告不利的鉴定,那么被告出钱得到一份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就更加莫名其妙。

  鼓楼医院的鉴定出来后,江苏省高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自2005年10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一律不得受理各种类型的鉴定业务的司法解释,拒绝了为此案再做司法鉴定的要求,崇川区法院9日庭审时说明,决定不再对此案进行司法鉴定,最终,缪开荣和王晨毅支付了鉴定费得到的仅仅是一份医疗鉴定。

  有罪?无罪?

  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原院长缪开荣至今仍对卷进这个案件感到不理解,庭审后他回忆当时在汽车里,陈晓燕告诉他兰兰、琳琳痛经,准备切除她们的子宫,并表示以前也做过,缪开荣于是认为切除子宫是个正常的事情,“没想到会犯法。”

  而主刀医生王晨毅则只有简单的一句话,“相信有公理。”

  王晨毅的律师谈臻的看法很明确,鼓楼医院的医学鉴定意味着这是一个手术特例,可以认定为一种医疗措施,是一种医疗行为,被告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谈臻认为必须解决四个问题,福利院是否滥用了监护权?医务人员手术是否有手术指征?次全子宫切除是否符合兰兰、琳琳的最大利益?在我国还没有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审查情况下,四名被告是不是需要为法律的缺失负责?

  但翟建表示,他听说这个案件还是会做有罪判决,而且要拉开四名被告的量刑档次,他们现在骑虎难下。如果做了有罪判决,那么坚决要上诉。

  谈臻则表示,公诉人依然是沿袭了上次开庭的思路并认为四被告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判决,因此他对判决结果并不是很乐观。

  律师呼吁填补法律空白

  王晨毅的律师谈臻表示,这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案例,他们希望案件结束后组织一次学术研讨会专门就此案进行研究,并通过

人大代表等途径将立法建议送交全国人大,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此类行为性质。王晨毅的另一名律师谭小欣表示,如果该案最终作有罪判决,将从判例上确认所有此类行为的性质。那么,类似情况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会非常大。

  但一位从事福利工作的人士说,如果此案的被告被判无罪,是否意味着以后所有儿童福利院的智障少女都可以被“合法”切除子宫?如果通过司法审查才能确定是否应该切除子宫,那么怎样确认如此案中鉴定结论所说的痛经、经期不能自理及智障程度等是事实?如果不能对这些细节问题进行详细规定,恐怕也会产生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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