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王玉平家人踏上漫漫申诉之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2:23 时代信报

  漫漫申诉之路

  王家兄妹几人平时感情非常好,所以对于王玉平的死久久不能释怀。出事后不久,王玉平的二妹王小芬(化名)将自己的门面抵押了出去,把换来的一笔钱交给姐姐王小惠;同时,弟弟王刚也将自己凑的钱交到王小惠手中,兄妹几人希望,通过自己微薄的努力,查出哥哥的死因。

  王小惠辞别恩爱的丈夫和年幼的儿子,结束自己的小生意,带着所有的积蓄寻找上级单位反映情况,调查清楚哥哥王玉平的死因。但一年多的折腾,没有什么结果。

  2003年5月,王玉平的父母、妻子及女儿委托律师向石柱县公安局递交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书中声称:石柱县公安局在2001年7月27日侦办周显凤被杀案时,先后两次对王玉平进行了问话。7月30日,县公安局违法对王玉平实施拘传(超过法定时限,违反法定程序),因“刑讯逼供”使王玉平于2001年7月31日上午7时死亡。之后,又在石柱电视台“诬陷”王玉平为杀人凶手“损毁其名誉”。

  石柱县公安局受理该申诉书后,作出的答复是:我局在侦办周显凤被杀害一案中,7月27日、7月29日对王玉平进行调查是合法的。7月30日,留置王玉平盘问符合《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王玉平的死亡是自己撞破玻璃坠地形成颅脑严重损伤所致。由此,县公安局裁定王玉平的死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规定。

  王家人再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县人民法院明确告诉王玉平家属,王的死亡系自杀,对于他们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无奈之下,王的家属又将自己准备的诉讼材料送到了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材料送往县法院,而县法院还是以王玉平系自杀为由,不予受理。

  王的家属再次找到四中院,四中院责令石柱县人民法院:“必须立案受理。”

  对于家属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石柱县公安局在对犯罪嫌疑人王玉平的留置盘问期间,未安排在比较安全的留置室进行盘问,而安排在刑警大队5楼进行,属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给王玉平坠楼的机会,其违法行为与王玉平的死亡结果存在间接的特殊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赔偿34.63万元赔偿金的40%。原告王玉平的亲属没有提供王玉平之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2月21日,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决由石柱县公安局赔偿王玉平及其家属11.673504万元。

  但是,该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石柱县公安局坚持认为自己在处理周显凤被害案中传讯王玉平符合法律规定,无过错;而死者王玉平的家属又拒不接受一条人命仅用11万元钱就予以了结的结果;于是双方均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请重庆市检察院出面,对王玉平的尸体进行了法医学解剖。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法纪处副处长王国宇和技术处法医张向东接上级指示,会同石柱县检察院法医对死者王玉平进行重新尸检。

  在这份由市检察院四分院出具的尸检报告上,记者看到这样几句话:王玉平全身广泛性皮肤擦伤、裂伤、裂创、表皮剥脱、划伤、骨折等,分析为多部位接触锐性和钝性物体所致,属生前伤。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采纳了这份法医鉴定结论。本来,按照行政判决的举证义务倒置原则,应由举证方向对方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但石柱县公安局一直未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违法行为,因此终审判决纠正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决书上明确写道:2001年7月27日至31日期间,被石柱县公安局留置盘问的行为,已经依法确认违法,且石柱县公安局又不能提供其无违法行为的证据证明。最终判决由石柱县公安局赔偿王玉平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王玉平被违法留置盘问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共计22.9万余元。

  记者看到,这份行政判决书下达的时间为2005年5月24日,并且明确写明在判决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可惜的是,时至今日,王玉平的家属仍然没有得到这笔早该落实的赔偿金。

  县公安局觉得很冤枉

  2005年12月14日,经过一番努力,记者终于在石柱县公安局大院内见到了石柱县公安局局长张永红。

  张局长很是无奈地对记者说;“从头到尾,公安局对王玉平的案子处理得都相当慎重。”

  张认为:首先,王玉平在整个协助警方调查周显凤被害案的过程中,都有全程的同步录音作为证据证明,警方并没有像死者家属所猜测的那样滥用武力进行刑讯逼供。同时,张永红还一再强调,王玉平的死属于自杀,有各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医报告作为证明。

  那么,为何王玉平身上会出现大量的伤痕、且经法医鉴定为“生前伤”呢?对此,张永红解释说,“31日早上大概六七点钟的时候,王玉平被3名民警带去厕所洗脸。有一名民警站在他身后,有一名站在他跳楼的玻璃幕墙前。他突然冲上前去,一把推开玻璃幕墙前的民警,然后撞破玻璃跳了出去,坠落过程中,又在外面的电线上挂了一下。试问,那么多碎玻璃,还有高压电线,怎么可能不对他的身体造成伤痕?要是他的伤痕是死亡后造成的,我们反倒才说不清楚了。生前伤很正常,他跳楼的过程中并没死亡,是触地后死的,死亡属个人行为造成,县公安机关一切都是照章办事,有什么错?要说错,我认为我们就错在对一个犯罪嫌疑人负有看管不严的责任。不管怎么说,虽然王玉平是自杀死的,但是,既然事情发生在刑警队楼上,我们没有看护好他,就是我们的责任。”

  今天,刑警大队已搬到了新建成的石柱县公安局大院内。

  记者在刑警大队的旧址处看到,整整齐齐的蓝色玻璃幕墙在这个冷清的小镇上显得异常抢眼。也许就是因为有了王玉平坠楼的教训,楼内已经在玻璃幕墙前安装了防护栏。玻璃幕墙外是密密麻麻的民用高压电线,当年,王玉平的身体就是从这里“像木棒一样”在高压电线上挂一下后,坠落在了冷冰冰的公路上。

  王玉平被刑警大队留置盘问时间开始于7月30日上午,直到31日王玉平坠楼身亡,前后时间不到24小时,公安局承认确实没有将正式的书面通知交到王玉平的家人手上是工作中的一大疏忽,但绝不是王家人所说的“自29日被公安局传讯后至其死亡,连续4天没有回家,超过了拘禁时限”。

  对于家属提出的“请公安局解释王玉平为什么要跳楼自杀”,法制科江科长解释道,跳楼自杀属王的个人行为,除了他自己清楚当时怎么想的以外,没人清楚他为什么要跳楼,这个问题不应由公安局来回答。

  张局长对于王玉平家属向媒体披露“证人证实,听到王玉平生前在刑警队里面吼叫”的说法很是不满。他认为,这一切都是无稽之谈,是死者家属凭空的臆测。对于公安局输了官司,被要求进行国家赔偿,张永红认为“公安局没有主要过错,赔得很冤”,王玉平坠楼身亡与公安局对其进行例行性盘问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绝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因此,尽管法院的终审判决已经下达,财政局的拨款已经到达公安局的账户,但他已经代表公安局向市高院进行申诉,而高院又责令四中院进行复核,四中院日前已经受理并立案。

  “等复核结果下来,该怎么赔就怎么赔。”张永红说。

  针对本案的判决结果,记者求教于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韦锋,他认为:我国实行二审判决制。既然四中院已经作出了终审判决,公安局就必须履行。即使败诉方希望通过其他司法机关进行抗诉,重新审理该案,也不能影响终审判决的执行。除非法院再下达一个中止执行的判决,否则,抗诉归抗诉,判决内容还是应该执行。

  就在记者发稿前,死者王玉平的姐夫突然打来电话告诉记者,等待了半年之后,法院终于打来电话告诉他们,复核程序已经完成,维持原判。并且给予石柱县公安局的书面通知已经递交出去,石柱县公安局也表态,只要法院的通知一到达,马上兑现判决书中的赔偿金额。

  

[上一页] [1] [2]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