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伙同骗子以处理罚没车辆为由诈骗400多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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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0:33 生活新报 | |||||||||
受害人从德宏交警部门购买罚没轿车时,拿到的收据 两年前,一个"交警队有一批罚没车辆要低价处理"的“喜讯”传来,长期在边城瑞丽及中缅边境做生意的蔺汝然等一群中年人得知后,便纷纷倾其所有,将400余万元巨款先后几次交给了交警队一个叫石华山的民警察,他们的目的是共同来购买这批车。可谁也"没有谁想到,有警察陪同自己在交警队大院看的车,在交警队财务室交的钱,会是一个子虚乌有的骗局!"被骗者之一、曾经在公安部门工作过的杨永明,在这次骗局中有近百万元钱打了水漂,但直到那两个陪同去看车的警察被送进大牢时,他也没想通这问题出在哪里:自己下海10余
12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这起状告德宏州交警部门、要求退赔400余万元车款的行政官司在大理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报12月14日曾就庭审情况做过报道)。 究竟是谁制造了这起奇特的骗局?庭审结束后,本报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疑团 警队卖车 十余人400余万巨款"不翼而飞" 在年过五旬的蔺汝然看来,这绝对是一桩"万无一失"的买卖。 蔺汝然是缅甸籍华人,几年前来到云南瑞丽做小本生意。2004年1月的一天,一个瑞丽当地的朋友告诉他德宏州交警队内部有一批罚没的车辆要处理,问他想不想要一辆? “就在交警队大院里看的车。”蔺汝然事后回忆,“一个身着制服的警察向我们介绍了车的相关情况,告诉我们车辆手续齐全。”蔺汝然一行人对车辆表示满意,在那个着制服的人带领下来到了三楼办公室,当场缴纳了8万余元的现金。 后来经人介绍,那个身着制服的民警叫石华山,德宏州潞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财务科工作人员。 “第一次交钱是在财务科办公室,石华山收钱后出具了盖有‘德宏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宣传科’公章的收据"。当时一起去交钱的翟绍青回忆到:"我们问怎么不盖财务章,石华山说,车是支队处理的,他们是帮支队法制科收款,这些钱要交到支队做帐,大家也就没有在意。” 为了取得这些“购车人”的信任,石华山还出具了关于这些车辆的行政处罚手续。看着一份份盖着鲜红大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扣押决定书》(后经查明所有文书皆系伪造),原先还有些不放心的"购车人"顿时打消了顾虑。 之后,石华山又多次通过相同手法,先后6次收取了蔺汝然、翟绍青等人的"购车款"102万余元。 其实,做梦都在想着哪天能开上"自己的车"的蔺汝然等人不会想到,早在2003年4月,同样的骗局就在其他人身上多次上演过。只是在之前的骗局中,还有另外两个重要人物,一个是德宏州交警支队法制宣传科科长张艾虎,另一个是已退休的原德宏州公安局某部门领导侯某某在外经商的儿子侯卫民。 侯卫民何人?一知情人告诉记者,侯卫民是依靠父亲原来的关系照应,和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了不一般的关系,自称可以帮助他人办理诸如“非常”车辆的落户、检审等手续。而买车人杨永明原也是警察出身,上世纪80年代下海经商。2003年5月11日,侯卫民找到杨永明,称“德宏州交警支队有几辆没收来的车要处理,你买的话,我帮你上牌。” “我当时对此事也我感到有点奇怪,既然是罚没的车辆,能这样卖给我们吗?但侯卫民说,这批车是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宣传科负责对外卖的,不会有问题。”杨永明告诉记者。 侯卫民当时还拿出了盖有"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宣传科"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在一份盖有"德宏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的名为《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外籍车辆准办通知》的文书中,上面还详细记录了车辆的基本情况和"准予挂牌落户"的字样。 杨永明见有齐全的手续和公安局准办落户的承诺,也打消了顾虑,后在侯卫民的带领下,杨永明先后6次将90余万元钱交给了石华山。 然而,所有付了款买车的人最终都没有将多次看到的车开回家。尽管他们也天天跑到交警队去催问,但对方都以还有些手续没办为由一再拖延。在杨永明的笔记本上,详细清楚地记着他曾经看到的车的型号。 快一年转眼过去了,直到正当所有购车人感到事情有些蹊跷的时候,2004年2月,一个消息传来:侯卫民、张艾虎、石华山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拘留。 惊天骗局 法制科长家中搜出"遗失"公章 2004年3月6日,张艾虎被德宏州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之后,石华山和侯卫明也相继被逮捕。 随着三人落网,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也被层层揭开。 德宏州检察院和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侯卫民的起诉和判决载明:2003年4月至2004年2月,侯卫民以自己可以购买到交警罚没车辆并办理合法手续及办理“红牌车辆”落户为由,让潞西市交警大队财务科民警石华山以交警部门名义"为其收款",骗取了10余人的近400余万元购车款。 谁策划了这场骗局?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没有明确指出,但从三人的罪名来看,侯卫民在上诉后终审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张艾虎上诉后以玩忽职守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石华山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石华山未上诉。 谁策划了这场骗局?记者在德宏采访期间,当地司法部门无一例外的认为:侯卫民是骗局的策划者,民警张艾虎和石华山虽有罪,但也是受侯卫民利用。 而侯卫民在向司法机关供述中曾多次提到其"是受领导(张艾虎)安排",在侯卫民的判决书中,该辩解被认定为"缺乏证据支持"。而且侯卫民诈骗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后经查实"系伪造",但法律文书上所盖公章除“德宏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犯罪分子将“德宏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宣传科”后几字掩住后加盖外,其余经司法鉴定皆属真实。 公章为何人所盖?法院查明:2003年6月的一天,张艾虎称其所保管的本科室公章遗失,但并未就此登报申明作废的情况下,就以遗失为由重新刻制了一枚本科室公章。之后,被骗购车人胡某某持盖有“遗失”公章的法律文书找到张艾虎询问购车事宜,张艾虎发现印鉴系“遗失公章”所留,"并得知公章是侯卫民拿走的",但"未采取任何措施补救"。 然而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却载明:案发后的2004年2月22日,在搜查张艾虎家时,搜查到了这枚“遗失”的公章。 而另外加盖在石华山出具的收据上的“潞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的印章,司法文书均未提及。 赔偿诉讼 "受害人"起诉"受害人"? 这场精心策划的骗局,在近1年的时间里,"屡试不爽"地骗走了10余受害人的400余万。案发前,少部分受害人追回了部分损失,没有追回损失的杨永明、翟绍青等10人认为:自己的钱是交到了交警部门,应该由交警部门来承担赔偿责任。 在向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赔偿无果后,2004年10月,杨永明、翟绍青等10人一纸诉状将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告上法庭。 同年11月,德宏州中院以"该案涉刑事犯罪,不属行政案件管辖",驳回了10购车人的诉讼。 10原告提出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立案,并同时指定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5年12月13日上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该案。 原被告双方对两犯罪警察的行为是不是个人行为,交警部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展开了辩论。原告方认为,石华山作为财务人员,对外收取购车款且出具了盖有公章的收据,其收钱行为和其职务有直接的关联性,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被告交警部门认为,张艾虎和石华山受诈骗犯罪分子的利用,私自做出和自己职责相反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而且,对侯卫民的判决第二项载明:"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赃款最后都被侯卫明拿走并占有,应该由侯卫民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在德宏州采访期间了解到,关于交警部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引起了当地的高度关注。德宏州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上是商人侯为明以自己能购买到罚没车辆为由,让潞西市交警大队二中队的石华山帮其收款。"德宏州交警部门也是受害人,这是个影响极坏的事情。"当地交警部门一位干部说,张艾虎和石华山的事情不但使交警部门面临诉讼风险,重要的是这件事情的负面影响将会在很长时间存在。 “张艾虎和石华山作为在职警察,实施诈骗的过程持续了近一年时间,交警部门的领导竟然一点都不知情,说出来不会让人信服。”购车人明景旺告诉记者,他在将钱交给石华山后,一共到交警支队和交警大队40多次,而且每次都是几个人去的,况且,支队领导在得知公章“遗失”后,采取了不闻不问的态度,这是一种严重的管理制度的缺失。 “还应该查查收据上交警大队二中队的章是谁盖的。”购车人杨某对交警部门的说法十分不满:“我们交钱的时候不是私下交给石华山的,是在交警大队的财务室里,而石华山身着警察制服,我们有理由相信他是代表单位收的款。” “实际上,很多人更关心400巨款到底去了何方?”当地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认为,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固然重要,但从解决问题的长效性来讲,不追回赃款,对当地社会的稳定将会埋下祸根。 关于400万巨款的去向,当地司法机关对记者的采访讳莫如深。德宏州检察院一位侦察员私下告诉记者,审讯侯卫民的时候,他也曾有过供述,但刑事案件是讲证据的,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这笔钱最终去了哪里,“只有他的供述,恐怕也难以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