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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案”疑云深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19:14 时代信报
“互殴案”疑云深锁

在监狱里,王照国还梦想参加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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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殴案”疑云深锁

  信报记者 庞凡 实习生 冯阿笔/文图

  “有一次,我儿子在涪陵的一个工地里做活,我也跑去看他了,就站在工地外面看,我看他一个学生娃,从来没干过这么重的活,搬石块都困难得很。”王顺禄距离最近的一次
偷看儿子,是儿子正好搬着机器从路边走过,儿子看到了,却又不能多看几眼。所以,王顺禄每看儿子一次心里就绞痛一次,他说,儿子1.78米的个头,原本人高马大,差不多160斤的体重,而现在瘦了不少,24岁的小伙看上去像40岁的人。

  好在今年3月28日,王顺禄总算等到了一个他期盼的消息:酉阳法院传来消息,法院已经接受申诉,也就是说王照国的案子有可能重新立案开庭再审。

  12月8日,是王顺禄今年内的第5次上重庆,他要再找一名可信律师——虽然从去年6月至今,他已经先后请了2名代理律师。“第一个律师在法庭上承认我儿子有罪,第二个律师到法院查卷也没有结果。”王顺禄这一次经人介绍找到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彭林、杨俊两位律师,他希望这一次儿子的案子能有个水落石出。

  当事人证词前后矛盾

  12月12日上午10点,记者随律师彭林、杨俊赶到涪陵,这时王顺禄已经在进城的马路边上等着。

  他没带什么行李,只是胳膊窝里夹着一个老旧的男式皮包,里面装的全是申诉材料。12日那天,没能见上王照国,于是下午又往酉阳赶。

  第二天,律师从酉阳法院取来案卷复印,才真正开始对王照国一直喊冤的案子从头到尾再查一遍。

  律师彭林认为,目前从法院提取的案件立案调查的卷宗来看,证据之间的比对,重要证人的证词,重要证物以及鉴定结论等都存在问题。另外,律师从酉阳县法院了解到,王照国的案子已经研究过了,法院将决定立案再审。

  为了了解到真相,律师又返回涪陵,这一次终于在涪陵监狱见到了王照国。

  此时的王照国已经不再是个学生,他正在监狱的工厂里干活。管教民警带着王照国到了会见室,父子相见没有多余的话,王顺禄跟儿子说,这是他从重庆请来的律师,案子要再审,我们又有希望了。

  而王照国站在律师面前总是低着头,说话声音很小,不过还是看得出他身材高大,长相帅气,只是下巴的两边的胡须让他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老。

  “我们是你父亲在重庆请的律师,现在代理你的这个案子,今天是想再来问问2002年11月28日那天你们在学校打架的情况。”律师彭林问。

  他这一问,2年前的一幕又在王照国眼前过了一遍。

  “那天,我从寝室走到医务室前坝子突然看到简晶等十多个人,从一教学楼向我们走来,简晶手里拿有棒棒和钢管走在前面,其他的人就跟随在后。这时我就喊海洋(何海洋)他们来了,快把钢管给我,我就从何海洋袖子里抽出钢管拿在手里。简晶走拢就用钢管给我右腰部打了一棒,接着我也还他一棒,后来我看到大家都过来了,才去追那个叫‘大召’的人。(大召是一个叫刘华飞的人的绰号)追了约十多米远,他就摔在地上了。接着,另一个人跑来朝我头部打了一下,我就转身去追他去了,这个人姓杨,我曾经和他打过照面。追了没多久,保卫科的就来了。”

  王照国说,当时与他正面接触的只有3人,简晶、大召(刘华飞)和一个姓杨的人。

  此时,律师翻看卷宗,伤好痊愈的肖林静于2004年5月21日才录了第一份口供,这份口供已经距事发时一年半时间。

  肖林静在笔录中说:“我看到石锐和戴眼镜(后来听说他叫王照国)的人挽了起来,王照国拿着带来的木棒开始打石锐。当时我看到他打在石锐身上后我就去抓王照国手里的木棒,没抓得住,木棒被他又拖离手后接着打第二棒,我头的被打昏,然后什么都不知道了。”

  但事实上,王照国根本就不是近视眼,从不戴眼镜。

  然而在2004年6月20日,王照国被刑事拘留后,肖林静的口供却与之前的矛盾。

  肖林静这样说:“当时我是去抓一个戴眼镜(后听说叫何海洋)的人的木棒,另外一个人从我身后用钢管打伤的头部,致我重伤。”

  民警问:“你是否看到从身后来打你的那人是谁?”

  肖林静说:“后来听同学(记不起名)说当时是他们有人拖王照国没拖住,王照国跑过来从身后打我。王照国当时没戴有眼镜。”

  “现在看来,受害者肖林静本人的证词都前后矛盾,疑点重重,而其他证人的证词也有不少矛盾的地方,比方说,一些人开始说王照国手里拿着木棒,一些人说拿着钢管,一些人又说两样都拿着,这就不能形成一个证据链。另外,有的证人证词从逻辑上说不通,比方说他正在跟这个人扭打,却又在看身后十多米远的地方发生的事情,我们说这从一个人的本能反应来讲是说不通的。”律师杨俊认为,2002年11月28日酉阳一中的群殴事件中,参与者众多,而手持钢管、木棒的不止王照国一人,这就不能形成证据的唯一性,“除非说只有他王照国一个人拿着钢管,那人肯定就是他打的,因为别人没有作案工具啊。”

  “在酉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肖林静伤情鉴定书中,也没有明确受害者的头部是被什么东西打伤的,以及是不是钢管——”彭林律师在翻看卷宗时发现,被认为造成肖林静重伤的钢管也不知所踪。“这个证物是很重要的,那天打架很多人都拿了钢管,究竟是谁手中的那根钢管打伤了肖林静?王照国说他拿的钢管是钢材的本色,有点发黑,可部分证人则说他拿的是漆了白色油漆的钢管。如果证物保留了,起码可以通过指纹鉴定出谁拿着打伤受害者的钢管,但现在没有这个重要证物,怎么就一定说人是王照国打的呢?”彭林反复翻看两本厚厚的卷宗,将其中的疑点一一列出,密密麻麻地写满了一张纸。

  “基于众多疑点,我们现在还不敢肯定这是一起冤案,但至少可以肯定,案子的调查和判决比较草率,一个孩子的美好前途怎么就能这样被活生生的掐断了呢!”说起案子,彭林有点惋惜。

  记者日前从酉阳县法院了解到,12月8日,酉阳县法院审判委员会23次会议中,对王照国一案进行了研究,最后以54号审判委员会决定书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酉阳县法院研究室解释说,2004年11月17日法院判决王照国故意伤人罪成立并送达了判决书,按照规定,王照国的上诉期为2004年11月18日-11月27日,如遇法定假日则期限顺延,11月27、28日是周六周日,因此11月29日应为上诉期最后一天,但是法院于29日上午就执行判决。

  “我们法院在审判程序上的确有些瑕疵,所以决定对案子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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