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继承离婚捆绑房产案增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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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09:10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 婚姻状态一旦结束,父母长辈一旦过世,房产立刻成了各方争夺的焦点。新年伊始,南京检方针对频繁与继承、离婚、拆迁、公司出资等纠纷“混搭”的房地产类案件,挂牌成立了南京首家房地产案件研究指导中心,对涉及房地产纠纷的申诉案件实行统一研究,指定办理。 案例一:丈夫去世妻子卖房引来家族诉讼
徐女士几年前与丈夫共同购置一套两室一厅住房,夫妇俩与儿子共同居住。不久,徐女士的丈夫突然去世,之后丈夫的母亲也去世,痛苦的徐女士为了避免睹物思人,想把房子置换成三室一厅。当她委托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时,工作人员予以拒绝,说这房子的权利还有丈夫母亲的份,必须经丈夫母亲的遗产继承子女同意,并把产权过户到徐女士和她儿子的名下才能置换。因怕徐女士卖掉这套房子,徐女士丈夫的兄妹甚至外婆,都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得房产。 案例二:六旬翁再婚分手太太要分房产 今年64岁的汪先生和52岁的张老太同居6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今年初,两人因感情不和,闹着要离婚,汪先生购置的房子成为双方财产纠纷的焦点。同居期间,汪先生所在的单位集资购房,汪先生就用自己的存款购买了一处房屋。但在双方登记结婚以后,房屋的产权证才办理下来,产权人为汪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此没有其他任何约定。现两人感情破裂,女方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这处房产。因为对这种同居期间购置而婚后正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应当如何认定,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两个老人为了离婚的财产纠纷至今争论不休。 如读者有与继承、离婚、拆迁、公司出资“混搭”在一起的疑难房地产类纠纷,欢迎拨打热线86852818,我们将与有关检察官、法官联系,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检察官点评 混搭型房产纠纷需要专题研究 南京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张惠欣表示,近年来,涉及房地产纠纷类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相继和继承、离婚、拆迁、公司出资等纠纷混合在一起出现,案件复杂。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此类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在12类申诉案件中长期占据“龙头老大”地位。因此,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借助权威专家对此类案件进行专门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南京市检察院今年将在下属13个区、县检察院成立各类民事行政案件研究中心。 作者:崔洁 水金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相关专题:南京晨报聚焦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