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一银行职员挪用公款21万余元被判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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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8:38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海昕 通讯员 贺美英 张晓滨) 随着庄严的法槌落下,因挪用公款被告人——中国农业银行呼市某支行的柜员杨某某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追缴赃款21万余元。 ★屡次挪用公款
身为银行柜员的杨某某,为偿还其个人借款,利用职务之便,在2004年六七月分别从储户刘某的活期存款账户中支取现金人民币4万元,用款5天后归还。他2004年8月11日又从储户刘某的活期存款账户中分10次共计挪用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04年11月21日,储户刘某要将其存款50万元转为定期存款,杨某某当即作假空补20万元人民币,为刘某办理了50万元的定期存单。紧接着,为弥补20万元的假账,杨某某又私自将刘某的50万元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并把其中30万元以虚假户名转存,之后又为储户刘某办理了30万元定期存款,把20万元抵顶了之前的空补假账的现金短缺。 2004年12月30日至2005年2月20日,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分10次从刘某账户上挪用现金人民币1万元。2005年3月15日,储户刘某打电话要求提前支取50万元定期存款。为掩盖挪用储户存款的犯罪行为,杨某某又从储户李某的存款账户中支取现金人民币21.2万元,经过虚假户名转存后,连同之前办理的刘某30万元定期存款,授意同事王某办理支付给了储户刘某。 为了满足私欲,不断地挪用公款,给储户李某的存款账户上造成了21.2万元的短缺,杨某某绞尽脑汁,又将罪恶的手伸向了该储蓄所的个人教育储蓄存款账户。2005年3月20日,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编造“李英”等虚假姓名支取客户王某等6人的个人教育储蓄存款11笔,共计金额人民币21万元,利息为2283.04元。他陆续将21万元转存入储户李某账户中。 ★法院依法判决 呼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抽调精干力量对此案进行侦查,终于查清了杨某某挪用公款30余笔的犯罪全过程。 呼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12283.04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至今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追缴赃款212283.04元人民币。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