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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汽车撞伤后又遭四辆车轧过(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00:0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发时多名目击者的证言,认定陈昌是被包括第一辆肇事车、第四辆肇事车和两辆机动车在内的4辆车撞死。陈昌之死是上述4名肇事司机共同侵权的结果。交警部门作出的豆菊应对陈昌之死负全责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法院据此判决第一肇事司机夏钢所在单位和第四肇事司机豆菊共同向死者家属支付25万余元作为赔偿。

  宣判结束后,豆菊倍感委屈,她说,抓获逃逸的司机并予以惩处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而不是她的义务,不能因为另外两辆车逃逸,便要求过错较小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外,由于浦口区交警大队的错误认定,让她近两年来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此案了结后,她将向法院起诉浦口区交警大队,为自己讨回损失。

    法官解析依据

  笔者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了解法院的判决依据。

  主审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由于无法确定陈昌死亡系肇事车辆中的某一辆或多辆车撞击所致,故4辆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对陈昌的死亡负连带责任。因夏钢与车辆所有人志远贸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无法查清夏钢与所有人志远贸易公司之间的关系,故应由车辆所有人志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中两辆机动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未能查找到下落,故赔偿义务人可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向另两位肇事者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6条的规定和江苏省2003年统计标准,法院经计算,确定肇事者应赔偿死者亲属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人民币共255974.5元,并共同负担相关受理费用共1万余元。

  以案说法:

  法学专家:共同过错应如何认定

  智敏

  五车连撞一人致其死亡案判决后,笔者采访了南京大学的民法专家,请他们就此案发表自己的观点。

  问:此案中被告豆菊再三声明自己撞的是尸体,她只承担按份责任,而法官要她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合理?

  专家:我们过去在讲共同侵权本质的时候,坚持的是共同过错的本质特征,共同加害人必须有共同过错。共同加害人当中,一定要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如果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仅仅是在行为上造成了共同的损害后果,当事人只承担按份责任,我们也把它叫做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个问题上作了较大改变,它继续肯定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但又加了一条,即如果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个重大改变,扩大了连带责任的范围,对保护受害人更有利。

  问:此案原告起初只是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向夏利车主提出赔偿,法院开庭审理时,又将第一肇事司机夏钢列为被告,有无法律依据?

  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因此,追加夏钢为共同被告是有法律依据的。

  问:法院将另外两名肇事逃逸者本该赔偿的部分转嫁到两名没有逃逸者身上是否公平?

  专家: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在国外称为“共同的和分别的责任”,其意思是说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这样一种形式,赔偿权利人对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请求,所针对的是一个完整的责任,而不是针对某一个共同加害人,他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共同加害人来承担全部责任,每一个共同加害人都有责任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在共同加害人之间,也可以有份额,但这只是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对受害人来说没有意义,这是连带责任的基本原理。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法院判决数个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原则上不得在判决书中分割各加害人的赔偿份额。在执行判决时,可以全部执行一个或者部分加害人的财产,而在其财产不足时也可以执行其他加害人的财产,直到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问:一个或者数个加害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可以在共同加害人之间进行追偿,即支付了赔偿金的加害人有权请求其他共同加害人支付一定的金额以补偿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损失。共同加害人之间如何进行追偿,或者说如何在他们之间分配赔偿责任呢?

  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比较过错原则,即对数个共同加害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时的过错进行比较,过错较大的承担较大份额的赔偿金额,过错较小的承担较小份额的赔偿金额,过错不相上下难以比较大小的,原则上平均分担;(2)比较原因力原则,即对数个共同加害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时各自所起的作用进行比较,所起作用重要的最终分担较大的赔偿额,所起作用较小的最终分担较少的赔偿额,如果每个加害人的作用不相上下,原则上平均分担;(3)衡平考量原则,该原则也称为公平考量原则或者司法政策考量原则,是指在共同加害人之间最终分担赔偿份额时适当考虑各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加害人之间的追偿在程序上不能与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混淆。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以共同加害人之间进行追偿是否有困难作为考虑的前提。在涉及连带责任的案件中,法院只需判决共同侵权行为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可。是否追偿以及如何追偿,那是以后的事情。只有在后来追偿过程中发生纠纷,相关人员诉诸法院,法院才有必要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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