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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被诬告强奸 申冤20年仍然一无所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1:47 江南时报

  当大多数人还沉浸在春节的喜庆气氛中时,盐城市滨海县樊集乡良港村一户普通的农家却陷入有冤无处申的困境。23年前,林庆宏被人控告强奸了同村的一名村妇,被当地公安部门羁押一年多,1986年12月,滨海县人民法院宣判林庆宏无罪。随后,他和妻子陈玉芳就踏上了漫漫申冤路,但是奔波20年仍然一无所获。2006年2月15日,陈玉芳来到本报讲述了这件令他们痛苦了20多年的冤案。

  冤案:村支书被诬强奸副支书妹妹

  据陈玉芳介绍,丈夫林庆宏今年58岁,是盐城市滨海县樊集乡良港村人,1983年时担任良港村党支部书记,还曾当选过省劳模。

  由于政治原因,时任原良港村副书记的周某(据说当时的滨海县委副书记是周某的表哥)曾向上级部门控告林庆宏有“十大罪状”,后经滨海县相关部门调查,罪状不成立。

  1983年8月17日,周某的亲妹妹向公安部门控告林庆宏在一年前强奸了她。随后,林庆宏被乡政府隔离审查。半年后,林庆宏被滨海县公安局逮捕羁押。不久,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将林庆宏提起公诉。1984年7月,滨海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林庆宏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林不服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9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滨海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同年12月,滨海县人民法院以交保待查释放了林庆宏。两年后,滨海县人民法院对林庆宏作出无罪判决。

  记者看到,在陈玉芳提供的滨海县人民法院1986年12月20日发出的(1986)刑字第171号的刑事判决书上写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对被告人林庆宏宣告无罪。

  陈玉芳说,在林庆宏被捕后不久,当时的乡党委书记来到良港村,连续召开几次干群会议,在大会上宣布良港村党支部书记由周某担任,并在会上放出话来,谁要是为强奸犯说话就逮捕谁。而周某刚上任的当天下午,便立即召开会议,在会上宣布她“有贪污罪”,将她从村卫生所开除,并扣掉她的赤脚医生证。

  结果:20多年上访要求赔偿无果

  陈玉芳对记者说,林庆宏被羁押一年多后出狱,双腿因此落下残疾,身体一直不好。而他们的子女由于这件事的影响,也被迫过早地放弃了学业。在滨海县人民法院宣判林庆宏无罪之后,他们于1986年12月27日以诬告罪将周某告至滨海县人民法院,但法院不予受理。她说,在上诉的过程中,滨海县人民法院申诉科的一位工作人员私下劝其不要再上诉了,“继续上诉不但得不到赔偿还会牵扯到法院内部的一些人员,对你们没好处。”随后,樊集乡党委研究补偿林庆宏夫妇的工资问题,但研究多年,事情到现在尚未得到解决。陈玉芳说,丈夫和自己提出的都是正当理由,却因为各部门互相推诿,20多年过去了,至今没有一个说法。这些年,不停地要说法,寻求帮助,自己和丈夫被强大的生活压力和精神压力折磨得已经疲惫不堪。

  2003年,林庆宏夫妇又专门来到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法委、省人大、省妇联等多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恢复林庆宏的政治名誉,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2005年5月27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终于亲自登门来到林庆宏家,向他们保证在一个月之内解决问题。可一年过去了,事情仍然毫无进展。2005年底,林庆宏夫妇又向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寄去一份申请赔偿材料。2006年1月6日,滨海县人民检察院给他们发来一份通知书,告知由于请求刑事赔偿的违法侵权事由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前,所以不能给予赔偿。

  为此,林庆宏夫妇又来到滨海县人民政府上访,却被信访办的一位工作人员告知要樊集乡里拿出当年事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便可以由县政府出钱补贴。但当他们到乡里开具证明材料时,乡党委书记却拒绝开具材料证明。

  调查:相关部门互踢“皮球”

  就陈玉芳反映的情况,记者电话联系了滨海县人民政府的县长热线,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并不知道这个情况。

  随后,记者又拨打了滨海县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的电话,但多次拨打都无人接听。

  记者又拨打了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控诉科的电话,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陈玉芳反映的问题确有此事,由于冤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发前,所以陈玉芳无法律依据享有赔偿。但当事人可以与当地政府协调一下,由当地政府提供一些补贴。

  记者随即又拨打了滨海县樊集乡人民政府的电话,接电话的办公室徐主任告诉记者,他本人也知道这件事,但具体赔偿方面的问题应该问主管此事的一位辛姓的人大主席。而辛主席对记者说,林庆宏夫妇就这件事也多次找过他,但当初事情是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操作的,现在还是应该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来执行,乡政府没有权利处理,只有等法院方面的判决下来再执行。辛主席说,年前他曾经协调解决过林庆宏的一部分工资问题,年后也会继续帮他解决。

  律师:时间太久申请赔偿难

  对此,记者采访了盐城市瑞信律师事务所的郭霞普律师。郭律师表示对林庆宏的遭遇非常同情,但由于年代久远,时间太长,林庆宏已经失去了申请赔偿的权利。郭律师指出,如果林庆宏当初被释放后就提出司法赔偿,并且在每两年的有效期内提起过,在20年中持续不停地提出赔偿就是有效的,但林庆宏直到十多年后的2003年才提出司法赔偿,为时已晚。

  记者看到,在1994年5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写有“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林庆宏20多年的申诉赔偿案件在中国法治道路建设的进程中不仅是一个个案,但林庆宏该不该得到赔偿,相关部门不能在作出错案冤案认定后一推了之。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对此案加以重视,正视自己在工作中的过错,给林庆宏一个满意的交代。(本报见习记者范璐 茅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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