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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名职工放假12年至今未获分文工资 无人负责(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09:43 国际在线

  谁使兰矿集团陷入泥淖?

  春节前后,记者随李自明、王柏峰寻访一个又一个放了长假的兰矿职工。在一幢破旧的楼房里,记者见到了69岁的老地质工作者王相庭。

  老人见面便讲:“我都快70岁的人了,无处去退休。要靠老伴的退休工资生活,幸
亏身体还行,否则,早就去见马克思喽。”

  老人原本是甘肃省地矿局的地质工程师,1989年在地矿局领导的劝说下调入兰矿集团。

  据王相庭回忆:“上世纪80年代末,兰矿集团相当红火,被甘肃省政府列为重点试点企业,进入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省长现场办公,作指示,给政策。作为上级的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矿产部,也不断来人视察。”

  让老人不解的是,“现如今怎么就连一个人都不见,没人来关心一下我们这200多号人?”

  兰矿集团是1987年12月经中国地质科学院批准,由中国地质科学院科技开发总公司组建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1028万元,业务涉及珠宝销售、矿产开发和房地产等。

  1993年3月,中国地质科学院派出由副院长廖希圣带队的审计工作组进驻兰矿集团,对公司进行了为期半年的审计、整顿。随后以中国地质科学院审计组名义形成的审计报告认定:5年来,公司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原总经理涂金元不讲经济效益,追求虚荣浮夸,企业失去了内部控制能力,致使管理混乱,财务放弃监督,大量财物流失。到1993年6月底,形成银行贷款932万元,债务总额1340万元,公司实有资产、债权及权益共计383万元,净负债956万元,大大超出资产总额,资不抵债已成事实。

  在1993年6月地科院工作组形成审计报告之前,地科院科技开发总公司已于3月对涂金元宣布停职检查,并由工作组向兰州市检察院举报了涂金元的经济问题。5月22日涂金元被刑事拘留,5月31日正式逮捕。

  1995年10月2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宣告涂金元无罪。其间,1994年3月,涂金元写了一篇数万字的《关于地科院对兰州矿业集团公司审计报告有关问题的答辩》。在这份答辩书中,涂金元称:作为上级单位的中国地质科学院,实际是一分钱也没有投入,只是其所属科技开发总公司开了一份1050万元的资信证明。地科院工作组对兰矿集团的资产评估,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应。审计报告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完全站在上级(实际上是某一个人的意志)极“左”的立场上对待改革开放中艰难发展起来的兰矿集团。对兰矿集团的评价,带有很大的偏见。

  1993年三四月份,在对涂金元个人作出处理,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同时,中国地质科学院科技开发总公司组成和任命了兰州矿业集团公司管理委员会,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代理总经理负责制。然而,到了7月,地科院工作组及管理委员会就召集职工开会,宣布放假。事后,地科院工作组成员,包括上级派来的管委会主任赵大昌,都相继离开兰州。

  身为当时由地科院工作组指认的管委会常委、委员,李自明、王柏峰一样不知道工作组是何时离开兰州的。“直到今天我们才知道,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8年5月驳回了兰矿集团的破产还债申请”。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送达证证明,早在1993年10月23日,兰矿集团向兰州市中院提出企业破产申请,法院于同年11月12日立案,可并没有进入实质审判,其理由是兰矿集团没有对职工作妥善安置。隔年4月2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兰矿集团发出督促迅速安置职工的函件。

  1998年,兰州中院驳回兰矿集团破产申请的理由则是:兰矿集团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实有资产状况不明,债务不存在破产原因。

  但没有人对兰州中院的裁定作出回应。

  近日,记者寻访到1993年被地科院任命为兰矿集团代总经理的杨建军。

  杨建军对12年前的事情记得清清楚楚:“我任代总经理的第一次会议,就是商量公司的破产。之前,工作组组长、地科院副院长廖希圣找我谈话,答应给1000万元,让我们启动兰矿集团。1993年4月,地科院高层领导听取汇报后作出的决定却是:‘院里资金十分紧张,没有资金支持兰矿摆脱困境,兰矿公司破产。’7月,廖希圣、赵大昌和我一起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兰矿破产的申请。”

  到底该由谁来为200多名职工的12年的长假负责?

  为了讨要说法,在多年反映问题无果的情况下,2005年春节一过,李自明、王柏峰、李善功等职工便自发地聚在了一起,想到诉诸法律。

  在甘肃省、兰州市两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下,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2005年10月,兰矿集团215名职工将兰州矿业集团公司、中国地质科学院科技开发总公司、中国地质科学院推上法庭,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

  主任律师马军告诉记者,对于放长假,国家有规定,不能超过半年,“放假长达12年,是违法的。”

  谈到责任该由谁负,马军语气坚定:“该由被告来负。职工应该安置,他们和你有劳动关系,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应该发,老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应该办。”

  马军说,“从现实看,作为第一被告的兰矿集团已无能力解决问题,造成第一被告无能力解决问题,原因在第二、第三被告。正是中国地质科学院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此结果。”

  对此,曾任代总经理的杨建军看法一致,强调地科院不该推卸责任。

  今天,代表地科院接受记者采访的科技开发处张民福处长,除表明地科院与这些职工没有任何劳资关系不应该由地科院支付工资外,还强调认为:“地科院不是兰矿集团的上级主管单位,二者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关系,地科院对兰矿集团也没有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和利润分成,地科院对兰矿职工没有支付工资的责任。”

  他证明说,1987年8月,身为康华西北公司职工的涂金元私自联络甘新陕青四省区13家企业,签署协议,酝酿组建以矿产开发为主营业务的西北实业公司。由于国家有规定,开办工矿企业必须有上级主管单位。为此,涂金元四下托关系,找到中国地质科学院科技开发总公司,“几经谈判,1987年经中国地质科学院技开发总公司批准成立西北实业公司,在兰州市工商局正式注册时定名为‘中国地质兰州矿业集团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范围为矿产开发。涂金元被科技开发总公司任命为总经理。”

  对于为什么长假一放12年,张民福的解释是:“到1993年6月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鉴于此,中国地质科学院应科技开发总公司的请求,于1993年3月派出工作组,对兰矿公司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审计。所以造成兰矿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不是工作组去了,而是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尽管地科院去了副院长,派了管委会主任,但放假的决定是由当时的临时管理委员会做出的。”

  对此说法,杨建军反驳说:“兰矿集团名义上是隶属科技开发总公司,但实质由地科院直接领导。在北京我们看到,所谓总公司只有一间办公室,无人办公,我们不知道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兰矿集团的事一直由地科院主管三产的副院长主管。公司破产的决定也是地科院高层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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