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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撞人”撞出人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1:29 新京报

  被判赔偿17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 吕佳瑜 通讯员 逸馨 昱良)70岁的孙先生和儿子在陪老伴看病时,在交费大厅内被低头走路的张某仰面撞倒,造成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未尽注意义务”,张先生昨天上午被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7.7万余元。

  孙先生的老伴和儿子诉称,2005年11月17日,孙先生陪同妻子到北大医院第二住院部就医时,在一楼收费大厅交费后,在回病房途中被低头走路的张某撞倒,后经急诊诊断为“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住进北大医院神经外科后,经抢救无效于11月24日死亡。

  孙先生的妻儿认为孙先生的死亡是张某的过错造成,其撞倒孙先生的行为与孙先生死亡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故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

  张某则表示,当日事发时自己坐在大厅等候交费,在自己起身交费时,因看手中单据,没有注意到而将孙先生撞倒。后来自己还送孙先生到医院急诊做了脑部CT.张某称,当时医生介绍,孙先生因脑部肿瘤被摔破造成大面积出血,自己因怕承担责任离开。

  张某认为,孙先生脑部肿瘤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表示,可以对其死亡承担部分责任,但孙先生家属要求赔偿过多,不完全同意其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据孙先生在事发当日的诊断证明及其在住院期间的病历中,均未有孙先生患有脑瘤的相关记载。张某未能提供孙先生的死亡主要原因系因其脑部患有肿瘤所致的证据。法院认为,在老幼病残集聚的医疗公共场所内行走,应当注意周围情况,张先生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应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宣判后,张先生不服,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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