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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驾第一案”法槌虽落余波未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4:23 杭州日报

  陪驾公司面临财产清算企业解散

  “陪驾第一案”法槌虽落余波未绝

  郑教授追讨17万赔偿金遇难题

  “陪驾第一案”始末:

  前年5月27日,在陪驾教练陪护下,杭州的郑教授在余杭径山盘山公路练车。下山途中,汽车掉入了落差20米的山下。陪驾的李教练不幸死亡,郑教授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郑教授负全部责任。

  同年8月13日,李教练家属将郑教授、陪驾车车主和陪驾公司告至下城法院,索赔30余万元。此案成为全国首例“陪驾”案。

  去年3月11日,郑教授率先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由他支付给李教练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共计近21万元;随即,郑教授向陪驾公司进行追偿,索赔29万余元,此案在上城法院开庭审理。

  同年12月13日,郑教授索赔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整起事故的责任,不该由郑教授一人担当,陪驾公司也有重大过错,应向郑教授赔偿17万余元的损失。之后15天内,双方均未起诉,判决生效。

  然而到昨天,记者获悉,事隔3个多月后,陪驾公司并未按照判决向郑教授支付17万余元的赔偿金;相反,陪驾公司已经到了财产清算的阶段,企业面临解散或歇业,甚至破产倒闭。这意味着陪驾公司无力赔付17万余元。

  ■如果把陪驾公司按有限责任公司看待,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按公司现状根本赔不出那么多钱

  ■郑教授的律师根据陪驾公司两大股东是夫妻关系等情况,提出“否定公司人格”看法,认为应由股东个人财产进行赔付

  昨天上午,郑教授与陪驾公司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召开了一次听证会;听证会的主要内容是,郑教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陪驾公司的两位股东(两人为夫妻关系)作为被执行人,追究他们的连带赔偿责任。

  “郑教授目前的身体状况和心态还是比较健康的。”郑教授的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平透露了一些郑教授的近况。他说,郑教授在车祸中也受了重伤,经过近两年的治疗和康复,身体方面目前一切都还顺利。“主要还是心理上,在完成了对死者家属的赔偿之后,郑教授也算是了却了一桩心事,对不幸去世的李教练也有了个交代。而且,检察机关不追究郑教授的刑事责任———郑教授在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负全责,并且之后已经将相关材料移送到了检察院。由于郑教授在对死者家属赔偿一案中表现出相当积极的态度,在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的同时,也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正因如此,死者父母特地向检察机关要求不起诉郑教授。同时,法院认定郑教授在事故中的主观过错是相当轻的,毕竟学员在教练陪同下发生事故这种情况,是非常特殊的,这也是郑教授没有被起诉的重要原因。”郑教授昨日没有参加听证会,而是由妻子和律师代替出席。

  据了解,陪驾公司因为这个事故体现了自身经营方面的诸多问题,因此未通过去年年检,之后也未参加年检。这意味着陪驾公司的法人资格要打上一个很大的问号;而目前陪驾公司的财产已所剩无几,别说赔偿17万,就算赔偿1万也有很大的困难。法律上,陪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样看来,郑教授的索赔将面临难题。

  对此,郑教授的律师刘平提出了“否定公司人格”的概念。据调查,陪驾公司的两大股东是夫妻关系,但夫妻俩投资有限公司之前,并未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也未签订约定出资数额、比例和承担责任的协议,这在公司登记相关法律方面均有规定。

  刘平解释,“说白了,陪驾公司出现了公司财产与夫妻财产混同的情况,虽然是两个股东,实际上却是一家人,现在的情况是公司赚钱了,就放进了夫妻的口袋里,等亏钱了或承担风险了,都由公司担着,那么股东个人的责任风险就被规避了,而公司债权人却得不到清偿,这时就需要否定公司人格。目前的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法学界已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而且目前国内已有了相类似的案例,希望同样适用本案。”

  近日,上城法院将决定,是否要求陪驾公司的两位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郑教授一方表示乐观,如果正如己方所期望,那么17万余元的赔偿将由陪驾公司的两个股东以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赔付,杭州日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名词解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它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责令该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务)的一种制度。它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关系失衡的情况而创设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记者王浩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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