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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土地证能否先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7:3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3月20日讯(记者纪燕玲 实习生李文录)已经过国土部门确权登记并取得的土地证被政府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镇长坡村第5、第7、第8三家经济合作社的农民一纸诉状将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告上法庭,希望政府经过听政听取他们的意见后再做决定。今天,海南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撤销土地证应听证

  经济社诉称,他们的土地从1958年起,一直由他们及所属农户占有、使用、收益,用于种植花生、胡椒、西瓜等经济作物,长期以来没有发生任何权属争议纠纷。陵水国土部门颁发了00260号和00237号《集体土地所有证》。但是,2005年11月22日,县政府作出决定撤消三家经济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家经济社认为,政府的做法剥夺了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公开行政”的原则。

  被告:更正登记无不妥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辩称,00260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确权面积141.15亩,其中一部分土地很早就划入长坡大队企业,作为企业经济基地并长期种树使用。期间几经转包,由于把整宗地发包,包含了长坡村委会的土地。因此,00260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将属于长坡村委会的集体土地确权给了第5、第6经济合作社,属明显土地错误登记,而00237号《集体土地所有证》情况与此相同。

  县政府认为,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撤销,重新进行确认,以便进行更正登记,并无不妥。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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