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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0:18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日前,虹口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房贷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案外人丁某竟持假冒委托书参加庭审。法院遂以妨碍诉讼为由,对丁某处以罚款1000元的民事制裁。

  2004年7月9日,张小姐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嗣后,银行向张小姐发放贷款,但张小姐自2004年8月起就未向银行方还款,现银行对张小姐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被告张小姐没有参加庭审,出庭的是丁某,说是张小姐的委托人,还持有
张小姐签名的委托书。可案件承办法官经过比对,发现丁某所持委托书上张小姐的签名有异。经查问,丁某称,该委托书是张小姐的亲戚许某交给我的,说是让我与银行方打招呼。

  法院认为,丁某明知在没有张小姐委托的情形下,持非张小姐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到法院参加诉讼,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故给予了上述民事制裁。

  □顾琼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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