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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散步被断树砸伤 博罗公用事业局被判赔偿8.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1:32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家住惠州市博罗县城的张波、林菲夫妇在街上散步,路边一棵腐朽中空的大树忽然倒下将两人砸伤。面对这样的飞来横祸,很多人可能自认倒霉了,但张波、林菲夫妇拿起法律武器,将博罗县公用事业局告上了法庭。2005年12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张波夫妇终于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事主告状空心老树倒下伤人,事因被告失于管理2004年3月的一天,张波、林菲夫妇吃过晚饭一起外出散步。走到博罗县城大街上一个大型商场附近,突然旁边的一棵大树倒下来,将二人砸倒在地。随后有人立刻报警,并将受伤的
张波夫妇送到医院救治。经过医院方面诊断,张波的左脚骨折,腰椎也受伤,在医院治疗了50多天后于2004年5月22日出院,但医院要求他必须休息3个月才行。出院的时候,张波的左脚因受伤足足比正常的右脚短了3厘米,根本不可能像正常人一样行走了,已成残疾。林菲的腰椎也被树砸坏,在医院躺了近2个月的时间。尽管按照医院的要求又休息了2个月,但因腰部受伤林菲不仅不能正常工作,就连稍微行走快一些都不能,因为受伤的腰疼得厉害。伤残缠身,又花去数万元的医疗费,张波左思右想:自己和妻子两人的不幸是否应该有人来负些责任?张波夫妇事后得知,砸伤他们的这棵树是好几十年的老树,直径近50厘米,高约10米,粗大的树干早已腐朽空心,随时可能倒下。张波夫妇偏偏在树倒时经过树下。经向律师咨询,2004年12月初,张波夫妇将博罗县公用事业局告上法庭,理由是:倒落的绿化树是被告种植和管理的,树倒伤人是因为被告失于管理所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是民事责任法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包括医疗、误工、残疾补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在内经济损失共计17万多元。被告辩护属意外事件,原告走主车道有严重过错对于张波夫妇的起诉,公用事业局方面则认为,事发时,该树枝繁叶茂,很明显不属于危树。该树倒落是由于当地连续降雨,增加了树木含水量,从而增加了树体负担,树木在外力的作用下倒落,属意外事件,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因行走在主车道上而被压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行人应当在人行道行走”规定,原告受伤属于违规行为所致,原告存在严重过错。原告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不符合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法规,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全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在诉讼期间,两原告还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法院于2005年1月初委托有关职能部门对两原告进行伤残鉴定,结果为两原告都属于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砸伤两原告的树木是被告种植管理的街道绿化树,两原告散步到该树下时,该树是否会倒落是难以预见的。因此两原告被该树倒落压伤,不存在有过错。被告未检查发现和处置该树存在倒落的隐患,导致该树倒落压伤两原告的结果,应当承担该树倒落压伤两原告的民事责任,两原告因此而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两原告的伤残等级不符合享受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补偿金,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法院于2005年3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偿费、鉴定费共计8.2万多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不久,作为被告的博罗县公用事业局不服该判决,遂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李云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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