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不履约企业可以“炒鱿鱼”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12:22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日前,被炒了“鱿鱼”的小许心有不满把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想,他的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理由是,许某既不向企业办理请假手续,又没有正常上班,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小许在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产品销售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职工既不向用人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又不去正常上班,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由此可见,许某从事销售工作期间,既不向企业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又不去正常上班,完成企业的销售任务,当事人实际上已经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企业按照《条例》的规定,可以与许某终止劳动合同。所以,许某以劳动合同期限没有到期,企业不能与其终止合同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仲裁委员会确认企业可以与许某终止劳动关系,最后没有支持许某的仲裁请求。作者:□记者 沙情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