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侵权容中尔甲打赢官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06:1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本报讯(王鑫记者高云君) 2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茂名市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的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容中尔甲经济损失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而合理支出的800元,被告四川中联影音连锁有限公司赔偿4千元。 容中尔甲既是《神奇的九寨》、《雄鹰在飞翔》等29首歌曲的表演者,同时还是其中《九寨情缘》等4首歌曲的词作者和《阿妈的笑脸》等6首歌曲的曲作者。2004年11月19日
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佳和有限公司未经容中尔甲许可,擅自复制录有其演唱的歌曲和所著词曲的VCD光盘,且未对词、曲作者署名,侵犯了容中尔甲对29首歌曲享有的表演者权和对4首歌曲的词、6首歌曲的曲享有的著作权。中联公司在审理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也构成侵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