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广告公开买孩子 律师:如此收养孩子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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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10:39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收养孩子居然不按照常理办理手续,反倒打出广告公开花钱来买。对此,有市民提出了质疑。 广告公开买孩子 市民计先生向本报反映,在建邺区清河路附近的一处公共厕所上,张贴了一张领养
买孩子还有中间人 在计先生的帮助下,记者与张贴领养孩子告示的张先生取得了联系。记者谎称有一个两个月大的孩子,和张先生约在了河西的金盛装饰城见面。 张先生说他只是个中间人,真正想领养孩子的是他的一个朋友,远在山东。当条件谈妥以后,他的那位朋友就会到南京来把孩子接走。要领养孩子的那户人家家境比较好。男方是一家公司的经理,女方在银行上班,已有了一个7岁男孩。但是由于双方年龄都大了,女方已经29岁了。一家人又特别喜欢女孩子,所以就想在外地领养一个女孩子回家。 “我想通过法律的手续公证一下,而且以后我还想能跟孩子见见面,比如说一年见上一两回,这样行不行呢?”张先生说,他也不能确定,不过跟孩子见面估计是不行的。 可以给你一两万元 随后张先生拨通了一个电话,让记者与那人对话。那位先生一口山东口音,他告诉记者,他是在帮他儿子领养女儿。他自己今年已经57岁了,儿子也已经27岁了,儿媳比儿子大两岁,已经有29岁了。 记者就问那位先生:“我能得到多少补偿呢?” 经过记者再三询问,那位先生始终不肯说出底价,只一心让记者开价。无奈记者就说了一个天文数字,电话一头的那位先生一听到这个数字,就跟记者说:“你这是想卖小孩,那我就不想和你说话了。”记者经过再三周旋,电话那头的那位先生终于说出了底价:“最多我给你一两万作为补偿,你要觉得不合适的话,我们就不用谈了。” 律师:如此收养孩子违法 像这样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把自己的孩子交给对方抚养,自己从中收取一定的补偿费用,在法律上是否被允许呢? 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严春律师告诉记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对于特别想收养孩子的家庭,《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严春律师说:“张先生的那位朋友,已经有了一个7岁的男孩,不符合收养条件。像这样贴广告收养,如果领养方是以出卖孩子为目的的,就构成了拐卖儿童罪。否则,即使不构成犯罪,依然触犯了法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