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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确凿 讨债缺凭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12:04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马志国)一家轮胎经营部提起诉讼要求拖欠货款的男子如数还钱,但是,法庭查明,作为欠款凭证的送货单却并非被告签收,而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两名签收送货单的案外人是代被告收货的,由此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本市红桥区一家轮胎经营部诉称,2004年11月,南开区的张某先后两次从经营
部购进翻新轮胎、内胎及垫带等物品,价值5400余元。但张某一直拖欠货款,经营部多次催要均无果,故成讼法庭,以送货单为证向被告张某如数讨要欠款。法庭上,被告张某却否认了原告所述的事实,称送货单不是他签收的,签收送货单的人他不认识,他也并没有收到货,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上原告自行填写的收货单位为张某,送货单却均由两名案外人签收,而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两名案外人是代被告张某收货的。

  法院认为,原告出售货物,所提供送货单的收货单位是由原告自行填写的,虽然收货单位是被告,但货是由案外人签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故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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