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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短评•聊聊《劳动合同法》广征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2日14:55 金羊网-羊城晚报

  ●134×××××753:建立、健全《劳动法》当然是劳动者的福音,但从以往的执行情况看,存在有法不依和日常监管缺位的弊端。

  ▲我认为,这次《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是我国进一步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普及劳动法律知识、促进不同群体对劳动合同制度建构共识的过程。事实上,随着市场主体日益明晰和利益关系的多样化,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
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劳动合同法应该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如增加规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等内容,并且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规范愈来愈多的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朱国新)

  ●136×××××203:草案第三十一条中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条文弹性很大,劳动合同应详细明确录用条件,否则吃亏的是被试用的劳动者。不少单位招聘很多人来试用(试用期工薪低),试用期满就赶人的现象屡见不鲜。

  ●136×××××334:中国的劳动者法律保护意识不强的状况,建议增加雇工者不主动与受雇者签合同要受处罚的条款,现在许多雇主为了逃避责任,有意不签合同,致使许多农民工吃了大亏,因此合同法一定要有这条强制性的条款。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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