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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拟推行“一票制”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3:3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争议昨(22)日零点,我省重点新闻网站四川在线结束了“成都实行一票通”的舆情调查,参与调查投票网友超过12万人次,其中反对意见115566票,占96.59%;赞同意见3950人,占3.3%;另有134人认为无所谓,占投票总数0.11%。

  四川在线此次调查,是针对有媒体称“各个层面的人士普遍表示支持这一作法”的说辞。在此之前,华西都市报也在街头对100名市民进行随机调查,结果则显示,85%以上的
受访者持不赞成态度。本报相关的一组报道和言论于2月24日见报后,至今仍有读者致电编辑部,对这一收费方案提出质疑和不同看法。

  缘起上月底召开的成都市交通委员会2006年工作会议传出消息:成都市今年上半年将对全市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辆实行“年费加次费”的方式,将该市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全部18条开放式收费公路、“五路一桥”和绕城高速路捆绑收费;可能参照“五路一桥”的收费方式,在机动车年审时集中收取,不缴纳年费年审将不予通过。

  动向近日,记者就上述问题欲再次采访成都市交委。相关人士在电话中说:“反对的声音很多。”问及对公众的反应有何看法、是否重新论证或者重新出方案时,该人士极为谨慎,均以“不知道”作答。在此之前,成都市交委对媒体表示,“提前讨论是好事,这些都为方案制订及其相关决策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热议聚焦

  焦点一:公平与否

  对这一即将出台的举措的合理性,成都市交委通过媒体解释:随着不收费路段交通压力日益加大,实行年票制可以有效整合成都道路资源,解决现有交通流量的不均衡现象,兼顾效率与公平,帮助政府减轻债务压力。

  成都市交委的解释在市民中的认同度不是很高。从网络发言看,赞同观点极少。较为典型的赞同发言有成都市民龚明义在网上的发帖《一票制“罪”不当诛》。他认为,如果推行一票制,必然要影响一部分有车族的利益,可能使少部分有车族出点“冤枉钱”,但他们占用了较多的道路交通资源,理应付出较多的使用成本。

  也有人认为,年票制等于变相提高收费,但这有利于扼制私家车的盲目增加,保护城市的空气环境和交通环境。这一观点招致的批评认为,“一票制针对的不仅是私家车,还包括长途汽车、出租车、货运车。就算没有私家车,只要坐车,也一样面临出行成本增加的问题;就算不坐车,也需要为增加的货物价格买单。”

  成都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王强认为,他们公司的营运车辆主要是完成点对点的客运任务,车站均是设在高速路的出入口,对城市道路的占用极少。交通主管部门如果搞一刀切,显然对他们这样的企业不公平。

  “不论你走不走这些路都得交费,显然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我过路我给钱才是最大的公平。”成都律师邢连超说。这位律师认为,车主使用收费公路是接受服务行为,因此与收费公路经营者之间构成消费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现在交通部门介入,以行政手段强制捆绑销售,强迫车主为并未使用的其他收费公路买单,显然不合理,更违反了公平原则。

  还有不少市民不赞同成都市交委关于“可以有效整合成都的道路交通资源,改变成都现有公路‘饿的饿死,撑的撑死’的不均衡现象”这一说法,提出“交通主管部门的道路规划、投资商的投资决策等等失误,不能转嫁给老百姓”的观点。

  焦点二:合法与否

  至今为止,成都市交委除了对“年费加次费”的合理性提出过一些理由和解释外,尚未明确提及这一办法的合法依据。对此持赞成态度的市民,也没有提及该问题,而这恰恰是反对该做法的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

  尽管不少市民以及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成都将提出的“年费加次费”的捆绑收费办法涉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禁止的强制消费,但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名誉副会长谷岩却认为,《消法》的对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而收取年费是行政行为,不适用于《消法》,因此也就不属于强制消费范围。

  “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3月6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学专家周伟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认为,这是一个“既没有合理性,亦无合法性”的行政行为。

  针对有关部门和市民均注意到的两个法规性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周伟指出,“《通知》第三条作出的‘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这一禁止性规定,与《条例》内容没有任何抵触。《通知》的法律效力,视同国务院文件,至今有效,体现了中央政府的意志。”

  周伟还从行政法学的角度解释,《通知》是为制止向车辆乱收费作出的特别规定,而《条例》是收费公路的一般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法。

  省人大代表、知名律师阎小川认为,将收费道路的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既不合法也显失公平。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所有行为都应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不是仅靠市民的理解”。

  质疑举要

  统一管理=统一收费?

  成都市交委以及省物价局有关人士在回答媒体提问时,多次引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条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说:“成都市将域内18条开放式收费公路、‘五路一桥’和绕城高速整合成一个新的政府还贷公路项目,实行统贷统还,从全国看,有所突破。”据悉,“有所突破”是指整合的不仅包括政府还贷公路,还包括不同业主投资的经营性公路。

  对此持不同看法的市民指出,首先,成都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显然不在此列;其次,该法规规定可以“三统一”的仅是“政府还贷公路”,而这18条开放式公路中,有好几条涉及不同投资主体;第三,已经捆绑收费的“五路一桥”项目中,人民南路南延线、三环路和人南立交桥均属于市政道路,收费本身就缺乏依据;第四,行政行为不能借“改革”之名突破国家的法令。

  对于“三统一”中的“统一管理”,周伟教授称,这根本不是“统一收费”的表述。他指出,任何行政机关不能自我授权,更不能自行解释法律法规,否则就是违法。

  年检过关=搭车收费?

  在新闻单位供职的王杰先生,听到“年费加次费”捆绑收费“可能会参照‘五路一桥’的做法”收取这一信息后,认为这是典型的强制搭车收费,“很多人和我一样,认为‘五路一桥’通行费的收取没有依据,但是不缴这笔费车辆就不能年检过关。”记者了解到,不光市民对此有同感。

  记者6日就此采访了省公安厅有关部门。

  省公安厅法制处负责人坦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符。接受记者采访的省公安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尽管知道这一做法超越法定权限,也使群众产生误会,“但是我们很为难”。

  据了解,省及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目前这样做的依据是《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行年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年检时,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并收取。第六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和外籍车迁入等手续时,应当核实通行年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法学教授周伟对记者表示,该《办法》的制定是在国务院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的《通知》之后,而且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这次一票制施行,我愿为愿意起诉这一违法行政行为的市民提供法律援助。”

  本栏采写本报记者刘传建李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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