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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吃超市一颗糖被罚12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5:03 华商网-华商报

  因为在超市打工时尝了一颗销售的糖,勤工俭学的高校女大学生小李前前后后被罚了1200元钱———不但600元工资一分钱没有拿到,连她缴的600元押金也分别被扣走了。

  尝了颗糖被认为是“内盗”

  今年1月13日至2月14日,西安市某高校学生小李通过朋友介绍,在人人乐超市友谊购
物广场店做“吉百利”巧克力的促销员。“1月25日那天,我在午间休息时随手拿了一颗超市卖的散装糖果尝了尝,那种糖很便宜,500克才卖9块多钱。我被叫到办公室,把有关情况写了下来。”小李边哭边说:“我知道这事被认为是‘内盗’,心里很难受。在进入超市工作前,超市收了我600元的押金,我问处理此事的人会不会扣,他说让我不要担心。”

  小李说,后来她把这件事通知了受吉百利公司委托招聘和管理促销员的北京格魅青影广告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王薇小姐。

  “临时促销工作结束时,超市从我缴纳的600元押金中扣除了200元作为处罚金,另外400元王薇也说要暂时拿走,王薇说因为人人乐还要处罚他们公司,所以我要承担一部分。此外,直到3月20日,我还没有拿到本应发给我的600元工资。后来给王薇打电话,王薇说因为人人乐要罚他们公司,所以我的工资全扣掉了。”

  超市和公司认为处罚有理由

  据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负责防损部工作的刘先生说,罚小李200元并不是罚款,只是为了警示。至于对管理小李的那家公司的处罚,具体数目他不能透露。

  北京格魅青影广告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王薇说:“人人乐对我们公司的罚款,我了解到至少1000元。这个罚款公司是不会承担的,全部要由我个人承担。如果我一开始没有对小李说过不能偷盗超市商品,那么我可以承担这个罚款,但是我告诉过她,所以这个罚款不应由我个人来承担。我告诉小李,她的600元工资没有了,如果人人乐罚我们公司不止1000元,我还得承担其余部分。”

  收押金违法随意处罚是侵权

  小李说,现在她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当时并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协议,觉得自己太委屈了,她想知道处罚她1200元合法吗?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强认为,小李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无论是介绍小李打工的单位还是其上班的超市,都无权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收取押金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单位应当无条件退还本不应收取的押金。

  他认为,小李吃一颗糖的行为情节轻微,最多只能算是一种过错。单位虽然有权对劳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劳动者进行处罚,但这种处罚应当依据双方的

劳动合同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如果超市和公司认为小李在超市吃一颗糖的行为属于盗窃,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处理,而不应当单方随意加重处罚,尝一颗糖罚1200元,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任强律师建议,如果小李对处罚不服,可以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进一步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科的田鹏表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押金,如果人人乐超市的确收取了小李的押金,他们将会对此事做出调查处理。本报记者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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