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给2名儿童直接注射疫苗致其死亡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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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9:14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沈昀) 韶关疫苗非法购销导致两男孩死亡案,近日由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钟先贵(死者父亲)获赔偿129101.10元,非法行医(给死者钟育旺直接注射疫苗)的郭群昌以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钟育旺之死因系狂犬病致中枢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马学武销售给被告郭群昌的狂犬疫苗,系马学武从普宁市购进,该疫苗未按规定在2℃
翁源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郭群昌的服务范围为计生“四术”,为钟育旺接种狂犬疫苗超出其服务范围,且没有按照规定为钟育旺彻底消毒、反复冲洗伤口和合用抗狂犬病血清治疗,反而违反规定缝合伤口,对钟育旺被狗咬伤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存在过错,应分担本案的一定民事责任即对钟育旺的死亡尽一定的赔偿义务。 被告马学武无狂犬疫苗的经营范围,其超出经营范围且销售给郭群昌的狂犬疫苗未按规定贮运,是不符合规定的疫苗,根本不能对狂犬病患者起到治疗防护作用。马学武与郭群昌无效治疗防护钟育旺的狂犬病存在因果关系,应分担本案相应民事责任即应对钟育旺的死亡尽相应的赔偿义务。 被告翁源县计生局对翁城镇计生服务所与被告郭群昌签订岗位责任制,将计生服务所门市交由郭群昌负责(变相发包)没有给予及时制止和纠正,导致本案的发生,属监管不力,应承担本案连带责任。 被告何步双、王仙翠、马学武、郭群昌应赔偿钟育旺死亡各项费用和原告钟先贵、黄群东精神损害抚慰金129101.10元,由被告何步双、王仙翠赔偿51640.44元;被告马学武、郭群昌各赔偿38730.33元,并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判决后,原告钟先贵表示不服,将继续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