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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买仿制64式手枪 公交车上枪杀女孩被处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09:43 国际在线

  22日上午8时30分许,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姜树森、单奎、刘剑锋等三名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被押赴刑场,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姜树森1981年5月3日出生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

  2003年7月,被告人姜树森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孙某相识,后孙某拒绝与其交往。姜树
森为此怀恨在心,购买仿制“64”式手枪一支、手枪弹17发,伺机报复。

  2005年5月5日5时许,姜树森携带仿制式手枪与被害人孙某同乘从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到长春市的吉AG6212号公交客车,当车行至朝阳区开运街医大三院分院附近时,姜树森向被害人孙某头部开了一枪,致孙某颅脑损伤死亡。乘客戴某见状大声喊叫,姜树森又向戴某头部两次射击,因子弹卡壳而未击发,他遂用枪管将戴某头部打伤后下车逃走。基于以上事实,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姜树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姜树森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单奎1984年5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后来到长春市长久路派出所管内居住。单奎因被害人葛某与其解除恋爱关系而不满,并预谋报复,他找到被告人张磊跟其去葛某家,并拿出两把尖刀,同时分给张磊一把。2005年6月15日7时许,单奎伙同张磊各携带一把尖刀到朝阳区永春乡葛某家中,单奎要求与葛某出去谈话,葛某及其母亲于某拒绝单奎的要求,并将单奎、张磊关到门外。单奎砸碎房门玻璃,进入室内持刀刺于某,张磊进入室内,与单奎一起刺于某和葛某。于某的母亲葛某腹部、肋部、臂部等处被刺数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葛某轻微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单奎、张磊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单奎提供并准备凶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判处单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剑锋1978年9月28日出生,原住德惠市建设街红旗派出所管内。刘剑锋伙同他人,在长春、沈阳等地多次持枪抢劫出租车、现金等他人财物,并在一次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因此被判处死刑,也于22日执行。(陶铮 张玉卓 记者 张席贵)

  来源:长春报业长春信息港-长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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