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藏毒药领刑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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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10:2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张小乙通讯员陈扬杰张娅)记者昨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陕西省首例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日前宣判,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建芝因储存含有剧毒化学品“毒鼠强、氟乙酰胺”成分的鼠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汉滨区恒口镇农民李建芝从2002年4月开始,利用从外地购进的杀鼠饵料在家配制杀
据了解,此案是我省首例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而宣判的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建芝不服,已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新闻链接 危险物质是指具有毒害性、放射性或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其对公共安全存在一定的危害性。我国刑法明确禁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2003年7月18日,农业部、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持有毒鼠强、氟乙酰胺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