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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摊占地起纠纷 竟用硫酸浇他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12:24 今晚报

  本报讯 因在市场摆摊占地与一摊主发生纠纷,一男子为出气,竟将硫酸倒在对方身上,致对方体表大面积烧伤。日前,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该男子因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同时被责令赔偿伤者经济损失人民币3.4万余元。

  50岁的纪某因摆摊占地问题与摊主吕某在河东区某市场内发生矛盾。为发泄怨气,纪某于去年9月5日11时许,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来到该市场,乘被害人吕某不备,将
硫酸从其头部后侧倒下,致使吕某体表大面积烧伤。经法医鉴定,吕某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案发后,纪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时,吕某提起诉讼要求纪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对于纪某的上述行为给被害人吕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纪某应予赔偿。由此,该院出如上判决。宣判后,纪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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