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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出村新房如何分 5名出嫁女被判获得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13:01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临淄3月22日讯(记者 张继才)在一些地方还认为嫁出去的闺女是泼出去的水,可是,临淄的李春(化名)等5名妇女却不信这个邪。7年前,李春所在的村子旧村改造,仅因为是“出嫁”的闺女,户口在本村的5人便没能像其他村民一样搬进宽敞明亮的新房。为此,她们经过数年维权,最终得到了赔偿。

  37岁的李春自幼生活在临淄某村,成家后,丈夫的户口也由外村迁到了她所在的村
,但他们一直没有宅基地。1996年3月,李春所在的村变为居委会,居委会研究后,决定取消出嫁女的福利和其他一切待遇,并与李春的父母就此签订了协议。

  1998年,居委会在李春等人未出席的情况下召开相关会议并出台了旧村改造方案,新房建成后,村民们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房。然而,李春却未能分得住房。

  像李春这样的居民该村一共有5人。为了捍卫自己的权益,李春等5人开始不断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起诉至法院,2001年7月19日,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述协议无效,李春等人应享受居民待遇,由居委会赔偿原告1997年至2000年的福利待遇6万元,但驳回了李春等人要求安置住房的请求。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2001年12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李春等人的不懈努力下,2005年4月4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临淄区人民法院重审。

  临淄区人民法院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分别于2005年9月26日和2006年1月12日作出一审、二判决,居委会与李春等人父母签订的协议无效,李春等人应该享受居民待遇,居委会按原安置方案为李春等人安置与其他居民同等标准的住房,或在无住房安置的情况下对李春等人进行补偿。(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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