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餐馆指南》无诽谤语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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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14:20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记者袁玮)“大众点评网”将网民在网站中对餐馆的点评汇编成《上海餐馆指南2003/2004》一书出版,其中对鸿运楼餐馆的点评引起餐馆方面不满。“鸿运楼”将大众点评网所在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书中对其评论不实,并有诽谤性语言。 近日,虹口区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鸿运楼的经营单位上海潘太餐饮公司要求汉涛信息咨询公司停止侵害,停止出售《餐馆指南》一书,以及要求对方
原告评论有诽谤之嫌 原告诉称,2003年9月被告出版了《上海餐馆指南2003/2004》一书,书中对鸿运楼餐馆的评论不实,并引用了“环境一塌糊涂”等诽谤性语言,使公司名誉和经济均遭受损失。 被告引用网评无恶意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公司则辩称,“大众点评网”系其公司创立,网站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相互交流餐饮信息的平台。2003年9月公司根据网民在网站中对诸多餐馆的点评,出版了《餐馆指南》一书。书中内容均是引用了网民对各家餐馆的评价编辑而成,并无任何被告公司评价的成分。从引用的鸿运楼餐馆的点评文字来看,其语言并无诽谤性,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原告在主观上无恶意,故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法院应接受社会评论 法官经过调查发现,该书对鸿运楼餐馆作了如下点评:“‘菜的口味实在很普通’‘水准最多只能算中等’‘环境一塌糊涂’‘服务也很不到位’。”此外,书中对一些餐馆还按得分的高低制作了口味、环境排行榜,鸿运楼未被纳入。 法院认为,被告出书目的在于为社会公众了解餐饮信息提供一个渠道。网民在网站中对餐馆的点评是对其自身感知的表达,每个人的感受不尽相同。作为其他理性的餐饮消费者会依据自己的识别能力作出相应的评判和选择。而原告作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亦可通过有关媒体来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并应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评论。从被告选取的对鸿运楼餐馆的点评内容来看,并不能反映出其中的语言文字具有诽谤性质。他人依据各自不同的感受所作的合理范围内的评价,并不会导致原告的名誉受损。原告的声誉和经营成败,不是仅靠大众的褒贬评论和社会调查来决定,最终还是要取决于其自身的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 因此,该书并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名誉侵权,故驳回诉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