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以来南京未成年人判缓刑案件数量翻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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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09:32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或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记者昨天从秦淮区法院了解到,该司法解释下发3个月来,该法院未成年审判庭判决的案件中,适用缓刑的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00%。 秦淮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负责审理我市秦淮、白下、雨花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未成年人徐某和王某去年9月至11月,先后6次在某中学用语言威胁、棍棒恐吓、殴打等手段,对多名学生强索钱物,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由于两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两人所在的街道、村委会也向法院出具了帮教证明,愿意对被告人实施帮助教育。最终法院对两人均判处了缓刑。 未成年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吃了点亏。事后,李某找好朋友戴某等图谋报复。第二天,李某等人埋伏在张某所在学校门口,张某肋部被捅伤,左肾下部破裂,经鉴定构成重伤。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人聚众斗殴,且致人重伤,已构成伤害罪。但考虑到李某系未成年人,又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官介绍,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宣告缓刑。 上述两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犯罪手段和情节的恶劣程度上看,在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均有可能被判处实刑。而最高院下发的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未成年人是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或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法官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条件的放宽,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为青少年失足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提供了良好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