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言挂进饭店引起官司 撰稿人告上法庭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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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14:05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本报法援热线84686600报道“稀奇巴拉”、“歹怪”、“出客”,这些在当地人人挂在嘴边的地方方言,竟然也跟著作权官司沾上了边。 日前,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苏斌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郑华在溧水县永阳镇开了间酒店,2005年6月4日,为了装饰店面,他从《溧水县志
去年的一天,跟郑华同一个镇子的刘阳到酒店找到郑华,明确告诉他《溧水县志》中的方言篇是自己撰写的,郑华的做法已经侵犯了他的著作权,遂一纸诉状将郑华告上法院,除要求郑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外,还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刘阳认为自己在1987年就被聘为《溧水县志》方言篇的撰稿人,自己经过大量劳动对溧水方言中的语音、词汇等进行了专项调查,列入《溧水县志》方言篇,而且该篇最后一页还写有“撰写:刘阳”的字样,因此自己应该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被告郑华擅自使用作品中的某些内容进行营利活动,就是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溧水县志》封面上的署名为溧水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该委员会才是著作权人。”郑华认为刘阳根本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溧水县志》从筹备到正式出版,其间配备了250余名工作人员,原告刘阳作为其中的一名工作人员,撰写书稿有可能是职务行为。 而刘阳认为,自己是作为特邀编修人员参与撰写的,这一点在书中署名上也能明确体现出来,对该文自己应享有著作权。 南京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来约定。 如果合同里面没有约定或者根本没有订立相关约定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也就是本案原告刘阳。 但是,是否为撰稿人不是判断著作权归属的唯一要素,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到是否为职务作品、是否存在委托创作法律关系,以及主张人是否能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等。 就此案来看,刘阳跟溧水县地方志委员会之间是不是委托创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举证。 虽然最后法院判决刘阳指控郑华侵犯他著作权证据不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但刘阳依然不服,目前已经提起了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