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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元“隐瞒”款项对半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14:50 新民晚报

  夫妻离婚时,约定“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一笔已归还的8万元欠款是否还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杨浦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双方隐瞒的这笔财产,也应依法分割。

  2002年底,俞先生曾委托妻子王女士的母亲叶女士炒股,2005年3月俞、叶两人还为此打过官司,经法院调解,约定叶女士应给俞先生8万元。今年1月,俞先生和王女士经法院
调解离婚,当时两人谁也没提到这8万元之事。但不久,俞先生发现早在离婚前的去年8月,叶女士就将8万元付给了王女士。他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此款项进行分割,并认为王女士故意隐瞒收款事实,应当少分。而王女士则认为,俞先生是知道还款之事的,离婚时已明确“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不同意分割这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期间,俞、王两人就应当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向法院说明并予以分割。但俞先生故意未提及欠款之事;而王女士也故意隐瞒其已代收还款之事;故俞先生和王女士双方均有过错。为此法院作出判决:王女士支付俞先生4万元,诉讼费2910元各半负担。

  通讯员胡海容本报记者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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