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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卖房 我竟不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16:44 今晚报

  本报讯 两兄弟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哥哥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卖与弟弟。未料,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还不到十天,嫂子向法院申请查封房屋,并随即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将丈夫与小叔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上述购房协议无效。两审之后,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

  魏雨与魏力系兄弟关系,魏力寄住于哥哥魏雨与嫂子杜梅共有的位于本市塘沽区的一套房屋内。其间,因魏雨做生意赔钱,自2003年开始陆续向魏力借款。2004年7月10日,兄
弟二人签订购房协议,魏力以4万元的价款购买了上述房屋。去年7月19日,兄弟二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尚在办理之中。然而,办理过户还不到十天,即同年7月27日,杜梅竟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法院随即裁定查封了魏力与魏雨兄弟所买卖的房屋。接着,杜梅又以丈夫魏雨卖房既没有她的授权,也没有与她协商,侵犯了她的房屋所有权为由,将丈夫魏雨及小叔魏力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魏力与魏雨二人所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原审法院认为,魏雨在未征得妻子杜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卖与魏力的行为,侵犯了共同共有人杜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由此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魏力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涉诉房屋系杜梅与魏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二人享有平等的处分权。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魏力主张杜梅知晓他与魏雨之间房屋买卖一事,而杜梅夫妇予以否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魏力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能举证予以证明。魏力目前尚未取得涉诉之房的产权证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占有。综上,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孙启明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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