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未处理 先定管辖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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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16:44 今晚报 | |||||||||
本报讯 两家异地公司在共同订立的购销合同中,对出现纠纷后由何地法院管辖作出了约定。然而,当纠纷发生后,双方因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而不得不将实体纠纷搁置起来,先打起了管辖权官司。经两审审理,法院日前认定此案的管辖权约定不明,裁定依《民事诉讼法》由原审被告住所地管辖。 本市一家纸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去年10月将丹东一家机械公司告上法庭。本
接到对方答辩状后,纸业公司认为,双方在合同第9条“争议解决的方式”中已经明确约定发生争议“依法向受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条款,且其为受损方,理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此案经大港法院审理后,于同年11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机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收到裁定书后,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合同第9条“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依法向受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条款约定的“受损方”在案件尚未对实体问题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故该条款对管辖地的约定并不明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案件应移送机械公司住所地,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孙启明 刘军) | |||||||||